实务案例20231116

【远大劳务等4户企业】《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3-01-10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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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三送告〔2023〕1号

双城市远大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地点: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280号)领取文书。

附件1:《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三处〔2022〕278号)

附件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三处〔2022〕266号)

附件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三罚〔2022〕106号)

附件4:《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三处〔2022〕245号)

附件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三罚〔2022〕97号)

附件6:《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三处〔2022〕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1月10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三处〔2022〕278号

双城市远大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30182672134546)

我局(所)于2021年5月18日至2022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市双城市双城镇承旭村)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存在少申报销售收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根据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指导意见表: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10%。对你单位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七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合计 69,838.99元。其中:2016年度68616.43元;2017年度1,222.56元。

相关证据:征管资料、开具发票情况、纳税申报表、询问笔录、协查材料等。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指导意见表“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10%”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规定,追缴你单位企业所得税合计 69,838.99元。其中:2016年度68616.43元;2017年度1,222.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税款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对你单位2016年度、2017年度应追缴的企业所得税因已超过追征期不再予以追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三处〔2022〕266号

五常市常星米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84749543672Q)

我局(所)于2021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冲河镇五里四村)201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我局自2021年9月13日起对五常市常星米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84749543672Q)201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企业现有土地3块,房产3处。土地分别为2008年1月取得、2015年11月取得、2019年3月取得。房产分别为2008年取得、2016年11月取得、2019年3月取得。经查你公司存在少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税收违法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黑政发〔2014〕19号 )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应补缴2014-2021年房产税108645.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和第四条,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黑财税〔2010〕10号)第二条的规定,应补缴2010-2021年土地使用税536366.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房产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五常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税稽三罚〔2022〕106号

五常市常星米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84749543672Q)

经我局(所)我局自2021年9月13日起对五常市常星米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84749543672Q)201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企业现有土地3块,房产3处。土地分别为2008年1月取得、2015年11月取得、2019年3月取得。房产分别为2008年取得、2016年11月取得、2019年3月取得。经查你公司存在少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税收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书、土地登记申请、房产证和土地证、申报信息、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企业少缴房产税69806.52元,土地使用税113115.47元,合计182921.99元,处0.5倍罚款91461.00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1,461.1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五常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三处〔2022〕245号

哈尔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84696838636H)

我局(所)于2020年7月29日至2022年9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五常市五常镇花园小区)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开发的宝立小区、荣耀家园、天利小区项目不能提供账簿资料以及任何涉税资料,根据现有证据,你单位开发的这三个项目少缴税款为营业税3034887.40 元,增值税588752.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3654.80 元,教育费附加108709.18 元,地方教育附加74121.13元,印花税48517.50元,土地使用税2612900.89元,企业所得税2190667.19元。你单位不建立账簿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二条,你单位应补缴2010年-2016年营业税为3034887.40 元。

2.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第九条,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2020年增值税为588752.01 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0年-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53654.8 元。

4.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0年-2020年教育费附加108709.18  元。

5.根据《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0年-2020年地方教育附加74121.13 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0年-2020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48517.50   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和第四条,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黑财税〔2010〕10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0年-2020年土地使用税2612900.89元。

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你单位未建账,对你单位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根据《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哈地税函〔2010〕9号)规定,应税所得率为12%,你单位应补缴2010-2020年企业所得税2190667.19 元。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五常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5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税稽三罚〔2022〕97号

哈尔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84696838636H)

经我局(所)于2022年09月19 日至2022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地址:五常市五常镇花园小区 )2010年01月01 日至2020年12月31 日相关税种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开发的宝立小区、荣耀家园、天利小区项目不能提供账簿资料以及任何涉税资料,根据现有证据,你单位开发的这三个项目少缴税款为营业税3034887.40 元,增值税588752.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3654.80 元,教育费附加108709.18 元,地方教育附加74121.13元,印花税48517.50元,土地使用税2612900.89元,企业所得税2190667.19元。你单位不建立账簿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税务登记、发票开具明细、纳税申报表、立项资料、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件、房产备案数据、供暖信息、物业入住信息、答复书、笔录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2018年1月-2020年12月)少缴的增值税237058.6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594.12 元、印花税2370.70 元、土地使用税215523.36元、企业所得税142235.23 元,总计613782.10 元,处少缴税款50%罚款306891.1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06,891.1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五常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6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三处〔2022〕239号

双城市聚鑫饲料原料经销处:(纳税人识别号:23018219770929403X01)

我局(所)于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0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双城市双城镇沈家村)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5年至2016年2月共申报免税销售额1805858.20元,电子底账系统中可以查到开票的货物名称为“糖蜜”。此产品不属于免税项目,但你单位却按照免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规定,你单位2015年经销糖蜜不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应适用17%税率缴纳增值税,你单位2015年至2016年2月应补缴增值税306995.8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你单位2015年至2016年2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69.96元。

3.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你单位2015年至2016年2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209.88元。

4.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规定,你单位2015年至2016年2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139.92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双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月十日

文章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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