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09-30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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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莆税稽公告〔2021〕69号

莆田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9月23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1〕18号),因你公司注册登记地址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1〕18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1〕18号

莆田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0749055062J)

我局于2015年7月2日至2021年9月9日对你单位(注册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居委会东圳路199号)2013年1月1日至 2014年12月31日期间履行税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营业税及附加

1.你公司“万通花园”项目2013年度有产权车位销售收入285,000.00元、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出租收入1,725,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2.你公司“万通花园”项目2014年度有产权车位销售收入1,165,000.00元,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出租收入1,120,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3.你公司涵江“双洋?蓝宝湾”项目收到银行按揭放款、公积金贷款等记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付个人款-林勤”账户,2014年末该账户贷方余额71,552,500.00元未结转到预收房款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4.你公司涵江“双洋?蓝宝湾”项目2014年度销售有产权地下车位款585,000.00元账面未记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

1.你公司“万通花园”项目2013年度实际占用土地面积19,436.88㎡,已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6,944.10元,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你公司“万通花园”项目2014年度实际占用土地面积19,436.88㎡,已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6,944.10元,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你公司涵江“双洋?蓝宝湾”项目2013年度实际占用土地面积16,895.01㎡,已缴城镇土地使用税67,580.04元,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房产税

1.你公司“万通花园”项目2013年度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出租收入1,725,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2.你公司“万通花园”项目2014年度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出租收入1,120,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四)印花税

1.你公司“万通花园”项目2013年度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合同1,194,120.00元;股权转让合同1,200,000.00元;注册资本增加13,800,000.00元;租赁合同48,000.00元;出租无产权车位合同1,725,000.00元;车辆购销合同354,100.00元;财产保险合同金额33,287.47元;交通强制险4份;启用其他营业账簿3本。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2.你公司“万通花园”项目2014年度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合同2,538,338.76元;股权转让合同980,000.00元;注册资本增加11,200,000.00元;租赁合同222,000.00元;出租无产权车位合同1,120,000.00元;财产保险合同7,578.32元;启用其他营业账簿3本。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3.你公司涵江“双洋?蓝宝湾”项目2013年度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合同175,528,570.00元;建筑安装合同199,979,537.00元;加工承揽合同263,227.34元;技术合同45,000.00元;借款合同180,000,000.00元;勘察设计合同508,000.00元;财产保险合同58,946.72元;启用其他营业账簿3本。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4.你公司涵江“双洋?蓝宝湾”项目2014年度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合同316,238,258.00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6,176,458.00元;财产保险合同36,478.84元;交通强制险6份;勘察设计合同33,820.00元;加工承揽合同154,000.00元;购销合同5,531,800.00元;启用其他营业账簿3本。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契税

你公司涵江“双洋?蓝宝湾”项目2013年度支付土地出让金171,000,000.00元,基础设施配套费5,241,974.08元,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契税。

二、处理决定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40号令)第一、二、四、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的规定:

1.2013年度“万通花园”项目应补缴营业税100,500.00元。

2.2014年度“万通花园”项目应补缴营业税114,249.99元。

3.2014年度涵江“双洋?蓝宝湾”项目应补缴营业税3,606,875.00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三、四条规定:

1.2013年度“万通花园”项目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035.00元。

2.2014年度“万通花园”项目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997.50元。

3.2014年度涵江“双洋?蓝宝湾”项目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52,481.25元。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第448号令)的规定:

1.2013年度“万通花园”项目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015.00元。

2.2014年度“万通花园”项目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427.50元。

3.2014年度涵江“双洋?蓝宝湾”项目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8,206.25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02]7号)第二、三、五条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的规定:

1.2013年度“万通花园”项目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010.00元。

2.2014年度“万通花园”项目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285.00元。

3.2014年度涵江“双洋?蓝宝湾”项目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72,137.50元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及《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的通知》(莆政综〔2008〕17号):

1.2013年度“万通花园”项目应补城镇土地使用税908.14元。

2.2014年度“万通花园”项目应补城镇土地使用税1,424.47元。

3.2013年度涵江“双洋?蓝宝湾”项目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33,790.02元。

(六)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规定:

1.2013年度“万通花园”项目应补缴房产税207,000.00元。

2.2014年度“万通花园”项目应补缴房产税134,400.00元。

(七)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的规定:

1.2013年度“万通花园”项目应补缴印花税2,501.00元。

2.2014年度“万通花园”项目应补缴印花税2,200.00元。

3.2013年度涵江“双洋?蓝宝湾”项目应补缴印花税8,844.40元。

4.2014年度涵江“双洋?蓝宝湾”项目应补缴印花税2,643.90元。

(八)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二、三、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的规定,2013年涵江“双洋?蓝宝湾”项目应补缴税47,431.04元。

(九)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五条之规定,除追缴以上少缴税款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查补税(费)合计4,721,362.96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9月23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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