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疑点指标政策(口径)说明

2024-03-08分类:12366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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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落实“一改两为”工作要求,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我局围绕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常见错误提供实时风险提醒服务。请您对照电子税务局实时风险防控提示信息及疑点指标说明核实申报情况并及时处理。如核实后确认存在合理理由、不存在涉税问题的,风险提醒信息无需处理。

如对疑点指标有好的意见建议,欢迎您将建议告诉我们。(hfswsdsk@163.com)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缴事中监控风险提醒政策口径说明(230609).docx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23年4月18日

疑点指标政策(口径)说明

指 标 目 录

编号:01  指标:年报利润总额与利润表不符 4

编号:02  指标:增值税减免和所有税收退税未计入收入总额 4

编号:03  指标:业务招待费未按规定填报调整 5

编号:04  指标:党组织工作经费超限额税前扣除 5

编号:05  指标:税收罚款滞纳金未正确纳税调整 5

编号:06  指标:罚没支出未在A105000表填报调整 5

编号:07  指标:成本费用表捐赠支出大于A105070表捐赠支出账载金额 6

编号:08  指标:赞助支出未全额纳税调增 6

编号:09  指标:佣金与手续费超比例税前扣除 6

编号:10  指标:法人合伙人未按先分后税原则确认收入 7

编号:11  指标:“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异常 7

编号:12  指标:提取资产减值损失未进行纳税调增 7

编号:13  指标:A105000表其他调减金额过大 8

编号:14  指标: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未足额申报 8

编号:15  指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异常 8

编号:16  指标:高企科小动漫软集企业未享受研发加计 8

编号:17  指标:负面清单行业享受研发加计 9

编号:18  指标:研发加计比例适用错误 9

编号:19  指标: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极小 10

编号:20  指标:研发加计金额不足研究费用支出10% 10

编号:21  指标:有研究费用未享受研发加计 10

编号:22  指标: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为整数 11

编号:23  指标:享受研发加计存在异常调增 11

编号:27  指标:填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无免税资格 11

编号:28  指标:A107010表“其他”类减免收入行填报数据 12

编号:29  指标:“享受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房土契税优惠未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12

编号:31  指标: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金额大于全部工资薪金支出 13

编号:32  指标: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未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13

编号:35  指标:A107012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多报 13

编号:36  指标:享受研发加计无研究费用支出 14

编号:37  指标:A107012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多报 14

编号:38  指标:A107012表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多报 14

编号:39  指标:A107012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多报 15

编号:40  指标:A107020表所得减免项目成本大于全部营业成本 15

编号:41  指标:A107020表所得减免项目期间费用合计大于全部期间费用 16

编号:42  指标:A107020表所得减免项目分摊期间费用为0 16

编号:43  指标:A107020表所得减免项目成本合计为0 16

编号:44  指标:A107020所得减免项目收入大于营业收入+政府补助利得+视同销售收入 17

编号:46  指标:小微企业未足额享受优惠 17

编号:47  指标:小微企业判断错误 17

编号:49  指标:高企未足额享受优惠 18

编号:51  指标:A107040表填报“其他”减免税 18

编号:54  指标:高新技术企业未勾选填报A107041表 18

编号:56  指标:高企人员人工费用异常 18

编号:57  指标:A107041表收入总额填报不准确 19

编号:58  指标:A107041表不征税收入金额超出合理范围 19

编号:59  指标:A107041“境外的外部研发费”本年数异常 19

编号:61  指标:高企可能存在超额加计扣除研发费 19

编号:62  指标: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未按规定填写收入总额 20

编号:63  指标:A107042“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不合理 20

编号:64  指标:高新技术企业弥补亏损企业类型错误 20

编号:65  指标:科技型中小企业弥补亏损企业类型错误 21

编号:66  指标:填报当年度不适用的弥补亏损企业类型 22

编号:67  指标:分立转出亏损错误 22

编号:68  指标:A106000表弥补亏损额与主表金额不符 23

编号:69  指标:A105060广宣费扣除率30%但行业不符 23

编号:70  指标:A105060烟草企业广宣费扣除率不为0 23

编号:71  指标:A103000事业单位支出合计额错误 24

编号:72  指标:A100000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与A109000不符 24

编号:73  指标:A105080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填报错误 24

编号:01  指标:年报利润总额与利润表不符

政策(口径)说明: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另有说明的除外);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编号:02  指标:增值税减免和所有税收退税未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因2022年度享受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或减按1%政策,部分企业未计提应交增值税,将价税合计作为主营业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无需将上述原因形成的小微企业免税额或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至营业外收入。2023年5月22日之后推送的疑点已剔除这部分减免税额。

编号:03  指标:业务招待费未按规定填报调整

政策(口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编号:04  指标:党组织工作经费超限额税前扣除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和《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拨返留存等渠道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编号:05  指标:税收罚款滞纳金未正确纳税调整

政策(口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编号:06  指标:罚没支出未在A105000表填报调整

政策(口径)说明:A102010表第23行“罚没支出”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对外支付的各项罚款、没收收入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编号:07  指标:成本费用表捐赠支出大于A105070表捐赠支出账载金额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应填报A105070表。成本费用表捐赠支出大于A105070表合计行捐赠支出账载金额(未勾选填报A105070表时视为0),表明纳税人未按填报说明勾选填报A105070表,或未在A105070表足额、准确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捐赠支出并进行纳税调整。

编号:08  指标:赞助支出未全额纳税调增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编号:09  指标:佣金与手续费超比例税前扣除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保险企业以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限额,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编号:10  指标:法人合伙人未按先分后税原则确认收入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编号:11  指标:“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异常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一般逻辑监控。会计核算上存在“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并在申报表上填报,才能做相应调减。因此A105000表“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行次调减金额>0,但A101010或A101020表“营业外收入”为0的情况不合理,可能为填报差错。

编号:12  指标:提取资产减值损失未进行纳税调增

政策(口径)说明: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可以税前扣除(主要为金融、保险、证券、担保等行业特定项目)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外,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当进行纳税调增。

编号:13  指标:A105000表其他调减金额过大

政策(口径)说明: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调整应当符合税法规定,并且按照填报说明填报在对应的行次。

编号:14  指标: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未足额申报

政策(口径)说明:房地产企业A105010预售收入变动额(第23行第1列-第27行第1列)<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年末-年初)数额/1.09,可能存在房屋预售收入未足额申报。

编号:15  指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异常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申报表填报说明,A105060表第8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允许税前扣除但超过扣除限额未扣除、结转扣除的支出金额,该金额应当等于上一年度年报A105060表第13行“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编号:16  指标:高企科小动漫软集企业未享受研发加计

政策(口径)说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均对纳税人研发费用占比分档评价提出相关要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软件企业认定基本条件、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基本条件对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均有相关规定。

编号:17  指标:负面清单行业享受研发加计

政策(口径)说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编号:18  指标:研发加计比例适用错误

政策(口径)说明: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编号:19  指标: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极小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合理性监控。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极小,明显不符合开展研发活动需求,可能为错填,需要进一步核实。

编号:20  指标:研发加计金额不足研究费用支出10%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合理性监控。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不足已计入管理费用中研究费用的10%,缺乏合理性,需进一步核实。

编号:21  指标:有研究费用未享受研发加计

政策(口径)说明: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编号:22  指标: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为整数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合理性监控。研发费归集项目较多,核算较为复杂,加计扣除金额为整数显失合理,可能存在不实或不准确填报情况,需自行核对研发加计金额核算是否真实准确。

编号:23  指标:享受研发加计存在异常调增

政策(口径)说明: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各分项“其他”行次存在异常调增金额,且调增金额等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存在未正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风险。

编号:27  指标:填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无免税资格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予以明确。享受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首先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由财政、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编号:28  指标:A107010表“其他”类减免收入行填报数据

政策(口径)说明: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16行“(十)其他”应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免税收入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第24.2行“2.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第30行“(五)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加计扣除的金额。本表已列明事项的优惠金额不得填列在“其他”行,合肥地区暂不存在可以填入“其他”行的优惠事项。

编号:29  指标:“享受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房土契税优惠未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优惠提醒指标。根据《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享受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房土契税优惠,纳税人应当从事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上述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述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编号:31  指标: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金额大于全部工资薪金支出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一般逻辑监控。享受100%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员工资,不应超过企业全部工资薪金支出。

编号:32  指标: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未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优惠提醒指标。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如从事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并按照《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要求对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其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享受相关优惠。

编号:35  指标:A107012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多报

政策(口径)说明:A107012第4行“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应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该数据不应大于或等于A105050表工资薪金账载金额。

编号:36  指标:享受研发加计无研究费用支出

政策(口径)说明:纳税人填写A107010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栏次,说明存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或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A104000表研究费用根据费用科目核算的具体项目金额进行填报,应当有相应数据。

编号:37  指标:A107012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多报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一般逻辑监控。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通常不应超过纳税人全部境外研发费用发生额(即A104000表研究费用销售费用境外支付额 + 研究费用管理费用境外支付额)。

编号:38  指标:A107012表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多报

政策(口径)说明:A107012表第32行“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应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人员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A105050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第10行“七、补充养老保险”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第11行“八、补充医疗保险”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A107012表第32行不应大于本单位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会计核算账载金额合计数。

编号:39  指标:A107012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多报

政策(口径)说明:A10701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该数字不应大于A105050表“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之和。

编号:40  指标:A107020表所得减免项目成本大于全部营业成本

政策(口径)说明:A107020表第5列“项目成本”应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发生的成本总额。第31行“合计”填报第一项至第十项“小计”行的合计金额。A100000表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填报。A107020表第5列第31行合计数据不应大于A100000表营业成本数据。

编号:41  指标:A107020表所得减免项目期间费用合计大于全部期间费用

政策(口径)说明:A107020表第7列“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总额。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该合计金额不应大于全部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合计金额。

编号:42  指标:A107020表所得减免项目分摊期间费用为0

政策(口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A107020表第7列“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总额。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编号:43  指标:A107020表所得减免项目成本合计为0

政策(口径)说明:A107020第5列“项目成本”应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发生的成本总额。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编号:44  指标:A107020所得减免项目收入大于营业收入+政府补助利得+视同销售收入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一般逻辑监控。A107020《所得减免明细表》填报的享受所得减免项目的收入合计,不应超过纳税人当年全部销售营业收入(即A101010表营业收入+政府补助利得+A105010表视同销售收入)。

编号:46  指标:小微企业未足额享受优惠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和《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2022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小微减免税额应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微减免税=应纳税所得额*0.225;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0万元的,小微减免税=应纳税所得额*0.2+25000。

编号:47  指标:小微企业判断错误

政策(口径)说明:企业所得税法规所称小型微利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②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③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④从事行业非限制禁止行业;⑤非分支机构或分总机构。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但申报表小型微利企业标识为“是”,或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但申报表小型微利企业标识为“否”,均为小微企业判断错误。

编号:49  指标:高企未足额享受优惠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优惠提醒指标。存在当年有效高企证书,且当年应纳税所得额>0时,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同时符合其他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条件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即A107040表1-28行仅可填报1项减免税)。

编号:51  指标:A107040表填报“其他”减免税

政策(口径)说明:A107040表第28.5行“(五)其他1”:填报当年新出台且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第28.6行“(五)其他2”: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合肥地区暂无该表列明项目之外的优惠事项,请将减免税填在对应项目行次,无对应项目可能为错填。

编号:54  指标:高新技术企业未勾选填报A107041表

政策(口径)说明:A107041适用于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报。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

编号:56  指标:高企人员人工费用异常

政策(口径)说明:A107041表第17行“1.人员人工费用”应填报纳税人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不应大于A105050表相关合计数。

编号:57  指标:A107041表收入总额填报不准确

政策(口径)说明:A107041表“本年企业总收入”包括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及本年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不应小于A100000表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之和。

编号:58  指标:A107041表不征税收入金额超出合理范围

政策(口径)说明:A107041表第9行填报纳税人本年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不征税收入,该数字不应大于企业当年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即A105000第8行不征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

编号:59  指标:A107041“境外的外部研发费”本年数异常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一般逻辑监控。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的本年度“境外的外部研发费”,通常不应超过纳税人全部境外研发费用发生额(即A104000表研究费用销售费用境外支付额 + 研究费用管理费用境外支付额)。

编号:61  指标:高企可能存在超额加计扣除研发费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一般逻辑监控。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40行填报的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的“年度研发费用小计”,不应超过纳税人归集的当年全部研发费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的本年度“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

编号:62  指标: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未按规定填写收入总额

政策(口径)说明:A107042表企业收入总额应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编号:63  指标:A107042“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不合理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申报表填报说明,第7行“四、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应根据企业类型分析填报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产品、装备、专用设备销售或设计、封装、测试等劳务收入,该行收入通常不应超过企业全部销售商品收入与提供劳务收入之和。

编号:64  指标:高新技术企业弥补亏损企业类型错误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申报表填报说明,第7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的纳税人。

编号:65  指标:科技型中小企业弥补亏损企业类型错误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申报表填报说明,第7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的纳税人。

以2022年度汇算清缴为例:A企业在2022年度申报,基础信息表填写“210-1”,编号20223401**********,该企业2022年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其A10600表11行7列为弥补亏损类型为“30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即:2022年为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年度,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2017—2021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A企业在2022年度申报,基础信息表填写“210-3”,编号20233401**0*******,且编码第11位为0,该企业2023年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其2022年度符合条件的研发费可以享受100%的加计扣除比例。

(注:电子税务局2023年6月8日推送汇缴疑点中的此项指标请纳税人自行对照前述规则确认,符合规则的无需处理。)

编号:66  指标:填报当年度不适用的弥补亏损企业类型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申报表填报说明,第7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的纳税人,该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故此类型对应年度不应早于2020年;“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等文件规定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的纳税人,2020以外年度发生的亏损不可填报此类型。

编号:67  指标:分立转出亏损错误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申报表填报说明,当第2列“当年境内所得额”<0且第3列“分立转出的亏损额”>0时,第3列<第2列的绝对值,即分立转出亏损应小于纳税人当年全部境内亏损;当第2列≥0时,则第3列=0,即纳税人当年境内未发生亏损时,不存在分立转出亏损。

如企业在申报属期年度未发生符合条件的特殊性税务重组业务,则不存在合并、分立转入、转出亏损额,A106000表该年度3-6列为零。

编号:68  指标:A106000表弥补亏损额与主表金额不符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申报表填报说明,A106000第11行第10列=表A100000第21行。

编号:69  指标:A105060广宣费扣除率30%但行业不符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基础信息表行业不是“2682化妆品制造、5134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5234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152*饮料制造、27**医药制造业”其中之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符合适用30%扣除率条件。

编号:70  指标:A105060烟草企业广宣费扣除率不为0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基础信息表行业属于烟草制品业或烟草制品批发、零售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率应为0。

编号:71  指标:A103000事业单位支出合计额错误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申报表填报说明,A103000表第18行=第19+20+21+22+23行。

编号:72  指标:A100000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与A109000不符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申报表填报说明,A109000第13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A100000第35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编号:73  指标:A105080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填报错误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申报表填报说明,A105080表加速、一次性折旧或摊销相关行次,仅填报享受税收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且“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在此期间资产原值不应当为0。

文章来源:合肥市税务局、禄会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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