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案例:印花税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摘要:印花税作为房地产交易中的常见税费之一,是否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作为扣除项目,这是许多纳税人关注的重点。下面通过以下实务案例与大家一起学习探讨一下。
关键词:“印花税”“房开企业”
案例概要:
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2013年完成了一项大型住宅小区的开发,并于同年开始对外销售。A公司因房屋转让产生了相应的印花税,具体明细如下图,在根据提供的案例概要,试分析印花税能在土增清算中扣除吗?
案例解析:
由上述案例可得知,A公司在转让房产时,处于属于营改增前时期。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在新建房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印花税通常列入管理费用。因此A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再次将已计入管理费用印花税作为土增清算扣除项目,避免重复扣除。
总结归纳:
随着房地产全面试点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印花税的核算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土地增值税中涉及的扣除种类主要包含三种,分别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印花税、销售房地产时产生的印花税、转让环节印花税等。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印花税:
营改增之前在“管理费用”中核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已包含在“房地产开发费用”中扣除,不再单独重复扣除;营改增后,印花税在“税金及附加”中核算,不再计入管理费用中。
2.销售房地产时产生的印花税
营改增前,销售房地产时产生的印花税也被视为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的一部分,营改增后同样计入“税金及附加”,并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中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进行扣除。
3.转让环节印花税
营改增前,印花税可以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进行扣除。但是,它通常是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或费用的一部分被间接考虑,而不单独列出。营改增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可以扣除,但不包括增值税。
但在实操中,各地政策规定有不同观点。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按照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有关规定扣除,列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含印花税。《四川省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指引》(2023版)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印花税,不得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
综上,房地产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国家和地方税务政策的最新动态,还要结合当地税务执行口径确认。
政策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五)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