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和以房抵债应纳税款的计算
法拍房和以物抵债房由被执行人自行负担时,价格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即税价格)不存在税款还原计算问题。拍卖公告或转让协议约定交易环节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时,意味着交易价格为不含各类税费的“净所得”。
实务中,对由买受人承担交易环节所有税费的计税依据确认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应当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算各类税款,也有人认为应当将买受人承担的,原本由财产所有人负担的税款作为计税依据的组成部分,即需要还原计算。不同观点对税款计算有很大影响。下面以法拍房为例进行说明。
某不动产的拍卖价格为1500万元,账面价值为700万元,取得成本为800万元。拍卖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包括增值税(按5%差额征收)、企业所得税(25%)和土地增值税。按照第一种观点,税款不进行还原计算,则有:
(1)含增值税收入为1500万元
(2)增值税=(1500-800) ÷(1+5%)×5%=33.3(万元)
(3)不含增值税收入=1500-33.3=1466.7(万元)
(4)土地增值税=(1466.7-800)×40%-800×5%=226.7(万元)
(5)企业所得税=(1466.7-226.7-700)×25%=135(万元)
(6) 税款合计=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395(万元)
按照第二种观点,税款还原计算,则有:
(1)不含增值税价格=1500+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金增值税价格=不含增值税价格=1500+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不含增值税价格×(1+5%)-800]÷(1+5%)×5%
(4)土地增值税=(不含增值税价格-800)×60%-800×35%
(5)企业所得税=(不含增值税价格-土地增值税-700)×25%
经计算,得出:
企业所得税=267(万元)
土地增值税=750.5(万元)
增值税=86.6(万元)
不含增值税价格2517.5(万元)
含增值税价格=2604.1(万元)
税款合计=1105.3(万元)
注意,这里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和速算和除数的确定,需要修过迭代计算。笔者认为,被执行财产的交易环节税费约定由买受人负担时,税款应当进行还原计算,理由如下:第一,各个税种在确认财产转让收入时,销售额包括转让财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财产所有人是纳税义务人,原本由其负担的税款转为由买受人承担,实属经济利益流入,因而构成销售额的组成部分。第二,既然拍卖公告或转让协议约定价格为不含税价,再按观点一的方式进行计算显然自相矛盾。但两种计算方法计算税款相差710.3万元。
从民商法的角度分析,无论是拍卖还是以房抵债协议,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意,交易价格都应该是含税价格,但是按照规范的税法理论,又必须进行还原。是按量能课税、实质课税,还是想当然用税务文件来创造出应纳税款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从宪法的角度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侵害也应该是税法的最高准则。
文章来源:法税三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