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日后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

2017-01-06分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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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后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

甲公司2013年11月8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取得收入12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税率17%)。甲公司发出商品后,按照正常情况已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100万元。2013年12月31日,该笔货款已经收到。2014年1月12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退回。甲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完成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税率25%〉。甲公司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则会计处理如下:

2014年1月12日,甲公司收到退货,并退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0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0

贷:银行存款 1404000

借:库存商品10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00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所得税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000

退回货物的利润为120-100=20万,应调整所得税为20*25%=5万

税务处理

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发生在同一年度的,不存在税会差异,但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存在税会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人。”因此,存在税会差异,税收政策规定销售退回一律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不管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因此,该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时调增收入120万元,调增成本100万元, 2014年度汇箅清缴时再进行反向调整。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没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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