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会计收入、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为什么不能一致?

2020-11-16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2111 点击收藏
       经常有人在讲,会计报表的收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收入,三者必须一致。否则,就会触发税务预警。

我们先不讨论这样的说法,对或者不对。

且看眼下胶着的美国总统选举,两个老头在那儿闹腾,一方宣布胜选,一方不肯认输。

最后,拜登或者特朗普,无论谁当选,都是美国总统,这是一样的。

不一样的是,拜登当总统,他跟特朗普的施政主张肯定不同。

因为,拜登的身后站着民主党,而特朗普的身后站着共和党。

那么,我们回头再看上面三个口径的收入,它们确认收入的原则各自都是不同的。这跟美国总统的道理一样。

会计确认收入的原则是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确认收入的原则是增值税条例,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原则是企业所得税法。

谁敢说,确认收入的原则各不相同,而收入却是相同的?!

一位专业从事税务风险智能识别的专家讲,如果三个口径的收入不一致,这家企业可能有问题,可能没有问题;如果三个口径的收入完全一致,那只能说明这家企业一定有问题,查它不商量!

还是找个案例吧。
甲公司与乙公司就A工程项目签订了一份总额为1200万元的施工合同,工程已于2019年8月1日开工,约定于2020年12月完工。乙公司已经就工程质量提供了银行保函,并约定甲公司按完工进度支付98%工程款,工程完工后支付尾款2%。截至2020年10月30日,该项目实际发生成本800万元(预计工程总成本1000万元),已经收款500万元。2020年10月30日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发生财务危机,以后的款项可能无法收回。
首先,我们来讨论会计收入的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按照工程进度确认收入。鉴于该工程预计总成本1000万元,实际发生成本800万元,那么依投入法确定的工程进度为80%。截止2020年10月30日,乙公司应当按照1200万元的合同总额和80%的工程进度,确认收入960万元。
但是考虑到甲公司发生财务危机,可能无法履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乙公司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800万元。

其次,增值税收入的确认。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鉴于A项目已经开工,乙公司应当按照收款或者合同约定收款金额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因此,增值税收入=合同总额×工程进度×合同约定支付比例=940.80万元。
再次,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这里,税法和会计的相同之处,都是按照进度确认收入;不同的是,会计可以考虑能否履约的不可靠因素,而税法不考虑不可靠因素。

因此,乙公司应当按照960万元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无论是会计收入,还是增值税收入,或者企业所得税收入,三者之间不可能一致。

它们确认收入的依据,既不是开具发票的金额,也不是实际收款金额,而是依据各自的原则。

截止2020年10月30日,甲公司A项目会计确认收入800万元,增值税确认收入940.80万元,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960万元。

各位小伙伴,你们在实操中是怎样做的呢?
文章来源: 每日税讯    段晖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