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搞懂: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会计如何规范核算
一、科目设置和使用
二、案例说明
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法核算。甲公司开发的A项目地价100,000万元,项目2023年1月1日预售,2025年12月31日竣工,2026年3月1日交房。项目总收入(含税)200,000万元,支付总工程款(含税)45,000万元,取得总进项3,715.60万元。其中:项目竣工前取得预售款(含税)150,000万元,支付工程款(含税)36,000万元,取得可抵扣进项税2,972.48万元。竣工后销售现房取得收入(含税)50,000万元,结算工程尾款(含税)9,000万元,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743.12万元。
1、预售阶段(竣工之前)
(1)取得预收款(含税)150,0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预收账款 150,000
(此时暂不做价税分离,因为尚未到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按旧的会计口径也不符合收取确认的条件,收取的预收款形成一项负债。)
(2)预缴增值税(税率9%,预征率3%,预缴增值税=150,000/1.09*0.03=4,128.44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4,128.44
贷:银行存款 4,128.44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月末不做结转。)
(3)支付工程款,认证专票
借:开发成本 33,027.5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72.48
贷:银行存款 36,000
(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是留抵进项产生的部分,不需要结转。)
2、项目竣工时
此时暂无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房”(各地税务局解释若不同,请另行判断)
3、交房时
(1)会计口径结转收入
借:预收账款150,000
银行存款 50,000 (竣工后销售现房的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3,486.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16,513.76
(此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要做价税分离。旧准则下会计口径也是交房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二者一致。如果在新准则下,会计确认收入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分录是: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地价抵扣销售收入(100,000/1.09*0.09=8,256.88)
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 8,256.88
贷:开发成本 -8,256.88
(为避免和开发成本结转混淆,一般计入借方负数,不计入贷方)
(3)结转预交的增值税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4,128.44
贷:应缴税费-预交增值税 4,128.44
(4)结转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不包括留抵进项)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8,256.88
贷: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8,256.88
(此时,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不考虑留抵进项的余额是销项税额16,513.76-销项税额抵减8,256.88=贷方余额8,256.88)
(5)抵扣进项,申报缴纳增值税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4,128.44
贷:银行存款 412.84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3,715.60
如果企业符合条件可以申请留抵退税的,收到留抵进项退税的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此分录略有争议,因为留抵进项的退税并不是政策列举的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这样处理不够严谨,同时这样处理可能导致账面反应的加计扣除的进项税基数有误,建议增加“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留抵退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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