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五问——高新技术企业政策、预缴所得税、重新认定时的所得税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非法人机构可否享受高新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11-01-10 有效性: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公告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二、《我公司曾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到今年底,但是企业现在的经营情况已经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了,请问在证书有效期内是否还能享受税收优惠?
答: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2007年我单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减免按15%税率纳税,2008年已到税局年检备案,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是否需要从新认定?目前企业所得税按哪个税率交纳?
答: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对高新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在2008年4月份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
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的原高新技术企业,《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明确规定: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会议指出,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定向结构性减税拉动有效投资、推动“双创”、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会议确定,从2016年1月1日起,
一是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注:扩大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不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加计扣除费用的范围,不再限于制造产品的资本性研发支出,将所有智力投入等费用性支出也纳入研发费用中】
二是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注:由于一些研发活动存在投资周期长且收益期延迟的特点,往往在产品产生收益时,以前一些费用性研发费用超过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期限无法进行加计扣除,因此允许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抵减现在产生的收益,让周期性长的研发活动产生真正投资回报,刺激企业保持对周期性长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性】
三是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注:所谓“归并核算”是海关对于进出口货物,无须逐个逐项区分和计算,按海关认可的归并原则对货物进行归并,将近似的、同类货物合并为一项申报的计算方法。即将企业多个项目或者各种非资本性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合并为按一个项目进行申报。目的是简化纳税人的申报成本,并非改变会计核算方法】
五、问: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其所得税是否与总公司一样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答:分支机构在法律意义上不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包括总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