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如何正确运用免税优惠?——集成电路|两免三减半|核心知识产权|获利年度
问:某高新技术公司在2012年获得了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格,2013年起开始盈利。公司了解到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俗称“两免三减半”。该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政策规定可享受15%的税收优惠,同时又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格,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究竟该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如何享受最佳? 答:从获利年度起,首先选择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该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又符合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格的,可选择从2013年获利年度起,2013-2014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不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减免税率。
与此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l57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或选择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也就是说,该企业获利后的2015-2017年三年,可以选择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不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l5%的减免税率。享受完“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的以后年度,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l5%的税率优惠。该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公司在享受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政策优惠后,再选择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