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公司向个人股东借款,因公司无法偿还,个人股东将此债务予以免除。请问针对此笔免除的无法偿还的借款,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因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企业的其他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章来源:福建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