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房地产财税案例分析(八):股权收购案例税务风险分析(1)

2026-08-26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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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M项目公司持有一块土地D,拟用于住宅项目开发,该地块原为X国有企业所有,2015年6月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出让,由M项目公司竞得,并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M项目公司注册资本4亿元,已实缴,原股东有2个,分别是内地A公司占股75%,香港公司T公司占股25%。现内地B公司拟收购A公司所持有的M项目公司75%股份,作价3亿元,同时约定由B公司代持10%股份;香港公司Y公司拟收购T公司所持有的M项目公司25%股份,作价3000万美元。(股权架构见下图)

问题1:境外股权转让溢价用不用在内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Y公司与T公司的股权转让发生在香港,所有的交易事项及价款支付都在香港完成,是不是就不涉及内地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答案:否。因为T公司所持的M项目公司是内地的,而M项目公司的主要资产是位于内地的D地块。T公司转让M项目公司的股权,其实就是间接转让内地资产D地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进行了基本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所以该股权交易虽然全程在香港完成,也应在大陆内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股权收购方Y公司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款项时预扣税款,并在M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有人可能会有疑问,境外股权交易不报告给境内税务机关不就行了吗?但就算不报告,境内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以及有种叫做“网络爬虫”的技术手段等等,也能把境外的交易穿透出来的。所以不要心存侥幸。

问题2:B公司收购M公司后10%股权由A公司代持会有什么风险?

股权代持(隐名投资)作为一种灵活的投资安排,虽能满足特定需求,但其法律和税务风险复杂且显著。

一、法律风险

(一)对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的风险

1、股东身份确认困难。实际出资人需通过代持协议、出资凭证、股东名册等证据证明代持关系。若协议缺失或证据不足(如无书面协议、未参与公司管理、未登记在册),法院可能不认可其股东身份。 

2、代持股权被擅自处分。名义股东可能私自转让、质押股权,若受让人善意取得(支付合理对价、完成登记),实际出资人仅能向名义股东索赔,无法追回股权。 

3、代持股权被强制执行。名义股东若涉及债务纠纷,代持股权可能被法院查封、拍卖。实际出资人虽可提出执行异议,但实践中常因商事外观主义原则被驳回。

4、显名障碍。实际出资人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显名。若其他股东拒绝或不知情,显名将受阻。

(二)对名义股东(显名股东)的风险

1、出资责任风险。若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名义股东需对公司及债权人承担补缴责任,无法以代持关系抗辩。

2、税务追责风险。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时需缴纳所得税,若实际出资人未及时转付收益,可能面临双重征税风险。

二、税务风险

(一)实际出资人的税务风险

1、显名时的所得税争议。股权还原通常视为股权转让,需按市场价缴纳个税或企业所得税。即使实际无收益,税务机关可能按形式课税,导致重复征税。 

2、分红转付的税负差异。若名义股东为企业,分红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转付给个人,导致实际税负高达40%;若名义股东为个人,需缴纳20%个税。

(二)名义股东的税务风险

1、形式课税下的税负压力。名义股东需就代持股权的股息、转让所得缴税,即使实际收益归属他人。若未转付收益,可能被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2、代扣代缴义务。名义股东向个人实际出资人转付股息时,需履行个税扣缴义务,否则面临罚款。

三、风险应对策略

1、法律层面

1)完善协议: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并公证。

2)证据留存:保存出资凭证、参与公司管理的记录(如邮件、会议纪要)。

3)股权质押:要求名义股东将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限制其处分权。

4)争取股东支持:推动其他股东签署同意显名文件,降低显名障碍。

2、税务层面

1)合理选择名义股东:优先选择近亲属,利用亲属间转让免税政策。

2)司法确权路径:通过诉讼确认股权归属,避免形式课税。

3)税务沟通:提供代持协议等证据,主张低价转让合理性,降低税负。

问题3:D地块土地票据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由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在“营改增”(2016年5月1日)前,国有企业X出让土地只能开具营业税发票或“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造成项目土地没有进项可以抵扣,由于不是财政票据,也不能抵减销售额。

文章来源:麒麟扒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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