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税务发布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适用管理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正确适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引导纳税人准确把握政策边界、依法依规享受税费红利,贵州省税务部门持续强化税收风险筛查与政策辅导,及时纠正政策适用偏差,确保税费政策精准落地。现公开一批该领域优惠政策适用管理典型案例,分别是:
案例一:误解未过户空置资产免税政策,漏缴抵债房产房土两税。
兴义市税务局在日常税源管理风险筛查中发现,某银行兴义分行存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异常风险。该企业以债务抵偿方式取得2处房产,但税务系统中无对应房产、土地税源采集信息,企业也未申报缴纳相关税款。经实地核查,企业片面认为抵债资产尚未完成产权过户、处于空置未使用状态,不属于征税范围,无需办理税源登记及申报纳税。根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相关条款,司法文书、抵债协议生效即发生物权效力,企业已实际取得、控制抵债房产土地,无论是否过户、空置,均负有法定纳税义务。企业因存在“未过户无需纳税”的政策认知误区,未按规定采集税源信息并按期申报缴税,属于政策理解错误。经税务部门辅导,企业已补缴相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共计212.30万元。
案例二:非农产品经营区域未区分,超范围享受农产品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遵义市播州区税务局通过风险筛查发现,辖区遵义某绿色产品交易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存在错误享受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风险。经实地核查,上述企业经营场地中,除蔬菜、水果、肉类、粮油等农产品交易区域外,另有部分场地出租用于非农产品经营,但企业就全部场地申报享受了免税优惠。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房产、土地,仅指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非农产品交易对应的部分不得享受优惠,企业政策适用错误。经税务部门辅导,企业按规定划分应税与免税区域,主动补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2.46万元。
案例三:补缴往期税款主体认定偏差,错误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免。
丹寨县税务局在日常风险筛查中发现,某酒店存在错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经核实,该酒店2020年12月整合成立新公司运营,相关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全部平移,原经营主体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公司成立后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补缴原经营主体所属期房产税等税费款时,以新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适用了减半征收优惠,但原公司持有房产期间并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条件,属于政策适用主体认定错误。经税务部门辅导,企业更正往期申报,补缴房产税及滞纳金合计147.46万元。
案例四: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应税房产,产权所有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石阡县税务局在走访排查中发现,辖区多家县属国有平台公司名下房产被行政事业单位无偿使用,相关企业存在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的风险。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应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应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为应税企业,仍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企业误认为无偿使用场景下房土两税均予免征,未就该部分房产申报缴纳房产税,属于政策理解错误。经税务部门辅导,企业主动补缴房产税税款及滞纳金合计1466万元。
案例五:错误理解“同一投资主体”概念,违规享受资产划转契税减免。
正安县税务局通过风险筛查发现,正安县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错误享受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契税优惠政策的风险。经核查,该企业对“同一投资主体”政策适用条件存在误解,认为行政部门出资即等同于同一投资主体出资,自行申报享受了资产划转契税减免。根据契税相关政策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适用于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及自然人出资主体。本次划转双方均由正安县财政局出资成立,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出资主体范畴,划转双方也无共同持股母公司,不构成“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的划转情形,属于政策适用错误。经税务部门辅导,企业主动补缴契税税款及滞纳金共计474.64万元。
贵州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贵州税务部门将持续健全优惠政策风险常态化防控机制,既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也及时纠正政策适用偏差,持续提升政策执行精准度。同时提醒广大纳税人,应主动学习税收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适用条件与执行边界,依规办理税源登记与纳税申报,合规享受各项税费优惠,避免因政策理解不到位产生涉税风险。
文章来源 :贵州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