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不同在优惠地区,如何确定所得税适用税率?

2016-07-26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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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总机构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分支机构不在同一优惠地区,不适用15%优惠税率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公告的规定计算分摊。...

问:总机构因其主营业务收入符合《西部地区产业指导目录》,总机构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其分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并不满足优惠目录,请问: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中,按照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时,分公司的税率应选择25%还是按照法人所得税的规定,分公司税率也可以采用15%的优惠税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总机构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分支机构不在同一优惠地区,不适用15%优惠税率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公告的规定计算分摊。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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