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房开企业清算补缴土增税不可以追补扣除?
由于房地产开发与转让周期较长,造成土地增值税征管难度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各地制定了具体的预征办法。
既然是先预缴再清算,那么预缴与清算之间一般就会有差额,或多或少,或退或补。本文讨论企业清算补缴土增税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聚焦非房开企业清算补缴土增税是否可以追补扣除。
一、补缴的土增税是否属于“合理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显然,土增税是属于“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补缴的土增税在何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落实本条规定,从征管的角度,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据此,补缴土增税应归属到所属期而非补缴税款的当期进行所得税前扣除。但若非要把此归为“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三、 房开企业清算补缴土增税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该文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
分两种情况,一是,“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二是,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用大白话说,就是,需要补缴的土增税如果今后还有项目开发,就不要往以前调整企业所得税了,留着后面用吧;如果后续没项目了,计入当期亏损没机会弥补了,就往前追溯退税吧。
请注意,该文件没有对追补时限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作为特别规定,不受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的5年限制。
四、 结论
以上从所得税法规论证了非房开企业清算补缴土增税应该允许追补扣除的理由。那么能否以房开企业有文件明确规定可以追补扣除,非房开企业没有具体文件规定就不可以追补扣除呢?
显然不能。2016年81号公告,是针对房开企业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明确,其并不能排斥非房开企业适用相关上位法。
结论是,非房开企业清算补缴土增税可以追补至对应所属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只是不能像房开企业一样不受期限限制,追补期限不能超过5年。
文章来源:陈庭信 阿信老板财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