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首季取暖费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吗

2026-05-09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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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新建住宅的过程中,根据规定需要为向供热公司统一支付新建住宅首次供热热费,供热公司向房地产企业开具供热发票。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首次供热热费是计入开发成本还是期间费用呢?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吗?

我们先来看河北省房地产企业支付新建住宅首次供热热费的政策依据:

1.《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6]132 号第三条规定:“鉴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用纳入房价(采暖期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间执行)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不得向居民用户单独收取、重复收取。”

2.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发布并实施的《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首次供热的新建住宅实行整体供热,首次供热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缴纳,不得向热用户另行收取。”

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3]1154号)第二条规定:“新建房屋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首次供热热费纳入房价(供热期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间执行),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缴纳。供热企业不得向热用户另行收取新建房屋首次供热费用。”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6〕132 号)同时废止。” 

由上述政策文件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住宅缴纳的首次供热热费是根据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强行性规定依法承担的一项现时义务,是与新建住宅直接相关的必然发生的成本支出。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进行新住宅开发,就必须依法缴纳首次供热热费;如果不进行新住宅建设,则不会产生该项成本支出。期间费用是指企业日常活动发生的不能计入特定核算对象的支出,首次供热热费可以直接归属于特定核算对象,因此首次供热热费是新建住宅项目的一项直接成本,应计入新建住宅的建设成本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而非计入期间费用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有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住宅缴纳的首次供热热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按照代收费用处理,即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代收费用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行收取的各类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账务处理时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与预收房款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并以委托方名义开具票据转交购房客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住宅缴纳的首次供热热费,供热发票由供热公司开具给房地产企业而非购房客户,业务模式不符合代收费用“代收转付、原票转交”的特征,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不应作为代收费用处理,而应作为开发成本处理,可以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加计20%扣除的基数。

文章来源:财税思享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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