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税局解答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23个问题
小编按:亲们关注下2月15日TPSZSMART微信公众号推送的税总所便函〔2017〕5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节 加计扣除的研发范围要求
一、实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实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包括: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对于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什么范围要求?
答: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三、创意设计活动可以申请税前加计扣除吗?
答: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四、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范围包括哪些?
答: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五、一般意义的研发费投入与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范围有何差异?
答:一般意义的研发费投入指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根据统计局口径,R&D主要统计年度内全社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包括实际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购建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支出。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范围有特殊规定,主要体现在行业范围及计算口径等方面:在行业范围方面,规定了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在计算口径方面,必须是满足政策列举的七个项目的研发费用项目才允许列入加计扣除范围。
六、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的主要条件包括哪些?
答:研究开发费用即使已符合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的要求,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所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及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二)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三)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第二节 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核算要求
七、来源于财政资金的研发投入还可以实行加计扣除吗?
答: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按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用于研发的支出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在税前扣除,也不列入加计扣除范围。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之前,则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八、企业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了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如何归集研发费用?
答: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九、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的研发费用,申报加计扣除时有什么规定吗?
答: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十、在财务会计方面,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应执行什么规定?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规定,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十一、税法规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核算口径与会计规定的研发费核算口径有什么差异?
答:会计规定的研发费核算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要求基本一致,加计扣除的研发费范围与之相比,主要差异体现为研发在用建筑物的折旧、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第三节 不同研发方式的核算要求
十二、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不同的开发方式在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答:(一)委托开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二)合作开发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十三、对于企业集团进行集中开发的研发项目,在申请加计扣除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第四节 加计扣除优惠与其他优惠政策
十四、 研发费加计扣除可以与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叠加享受吗?
答: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加计优惠政策。
十五、是否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答:不是。企业只要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同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十六、与研发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包括哪些?
答: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以上优惠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十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还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吗?
答: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十八、企业经营亏损时研发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无论企业加计扣除前有亏损或加计扣除后产生亏损,都不影响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当年可以加计的金额都应该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附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申报。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五节 加计扣除的申报程序
十九、企业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留存备查什么资料?
答:主要备查资料包括(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二十、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是否一定要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
答: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二十一、预缴期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不可以。企业只能在汇缴期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二十二、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是否需要税务机关批准?
答: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无需税务机关批准,由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但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间进行备案,备案不迟于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的时间。企业备案时,需要填报备案表格,同时按照规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二十三、是否可以追溯享受以前年度的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附件1: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如何体现?
例子:某企业2015年度收入为200万,成本费用为10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40万元,设不发生纳税调整事项,当年利润即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
情形A:不加计
应纳税额=(200-100)*25%=25万元
情形B:可以加计
应纳税额=(200-100-40*50%)*25%=20万元
节省税额:加计扣除额*税率=20*25%=5万元
附件2:《研发费加计扣除案例》
A企业2015年进行甲研发项目的研发工作,在此期间,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0万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3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租赁费、运行维护费15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10万元,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有关费用,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5万元,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5万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万元,设计、制定、资料和翻译费用5万元。企业共投入95万元。最终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有45万元,其余50万元费用化处理。
在整体投入中,其中40万元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已做不征税收入处理),40万元中有1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30万元进行了费用化处理。
以往年度研发形成无形资产50万元,当年加计摊销额为5万元。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均按直线法10年摊销。
本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算过程:
(1)年度研发费用合计为95万元
(2)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年度研发费用合计-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部分=95-40=55万元
(3)费用化处理的加计扣除额=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50%=(50-30)*50%=10万元
(4)资本化处理的加计扣除额=本年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额+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45-10)*50%/10+5=6.75万元
(5)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10+6.75=16.75万元.
文章来源:广东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