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能查出来吗?“营改增”后,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考验”纳税遵从度
摘要:以餐饮、住宿企业在本企业招待客户就餐、住宿(餐饮成本800元、住宿成本800元,不含税市场销售价格为1000元)为例,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720 贷:主营业务成本——客房 800 其他业务成本——餐厅 800 应交......
“营改增”前,营业税视同销售是这样的三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面营改增后,视同销售规定也是三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比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除去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只要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就要视同销售,范围明显扩大。
对于销售服务的纳税人来说,这样的行为,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为了交际应酬、宣传广告等目的,餐饮、住宿企业在本企业招待客户就餐、住宿;旅游娱乐企业使用本企业资源招待客户旅游或娱乐;文化体育企业免费为用户办理健身卡;美容美发企业免费为他人美容美发;广播影视企业免费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播映服务……
在全面“营改增”前,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上述行为,纳税人只需要在企业所得税上做视同销售处理,不需要在营业税上做视同销售处理。但全面“营改增”后,往昔的“优惠”不再,此时,纳税人应当如何处理呢?
规范的操作是: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要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应计提增值税的销项税额,销售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以餐饮、住宿企业在本企业招待客户就餐、住宿(餐饮成本800元、住宿成本800元,不含税市场销售价格为1000元)为例,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720
贷:主营业务成本——客房 800
其他业务成本——餐厅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0
那么,不规范的操作呢?答案是:根本不作账务处理、不计提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最多只是有关人员手工或电脑记一个台账内部使用而已。因为一些纳税人深知,一旦进行账务处理,却未计提销项税额,很容易在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时被发现。
那么,不做账务处理,少计提视同销售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纳税评估或稽查就发现不了了吗?事实确实基本如此,这是由销售服务的特点所决定的。销售服务不同于销售货物,服务很多情况下是无形的,因而是事后“无痕”和不太容易核查的。自产的货物如果有视同销售的行为,可以通过货物流向的痕迹(如出入为库记录、货物盘点信息等)发现蛛丝马迹,而服务则做不到——游泳馆请五名客人游了两个小时应当收费1000元,但是进行了免单处理,未做账务处理、未记收入,也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事后检查,能发现这个问题吗?很难。
根据笔者所掌握的情况,除去个别较规范的企业外,一些纳税人发生无偿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这种视同销售的行为,并未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有的纳税人甚至企业所得税也未做视同销售处理),单就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这一条规定来说,纳税遵从度是较低的。如果纳税人对某一条征税规定的遵从度较低,我们是否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这个规定本身可能太超前、不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如果是这样,税不太容易征上来,我们把这一规定取消或调整,作为“营改增”的一个大礼包送给纳税人,是不是更好呢?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