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管理又有新政

2016-07-30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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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轻资产的特点,《新办法》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定为一类企业的净资产比例标准降低至大于30%,体现了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

政策发布

为更好地发挥分类管理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提升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促进外贸回稳向好,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那么问题来了,这新旧对比有啥变化?

★区分不同外贸业态设定一类企业标准

区分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高了分类标准的针对性。

★适当提高一类企业占比。

为了发挥一类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新办法》适度降低了一类企业的准入门槛。

★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针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轻资产的特点,《新办法》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定为一类企业的净资产比例标准降低至大于30%,体现了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

★强化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办法》在分类管理上进一步强化了对诚信企业的联合激励和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

比如,在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中,除考量纳税信用等级外,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分类管理情况也作为评定标准之一,营造让守法者一路畅通的良好氛围。同时,明确被列入部门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直接评定为四类出口企业,让失信者处处受限。

★进一步加快退税整体进度。

《新办法》将二类、三类企业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分别缩短至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鉴于一类企业的户数预计将大幅增加,税务机关做好配套服务的工作量也随之加大,为确保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不打折、管理手段跟得上,《新办法》将一类企业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个工作日延长为5个工作日。总体来说,《新办法》将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的整体进度。

★持续加强风险防范。

按照放、管、服相结合的要求,《新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在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同时,持续加强事前的预警、事中的审核把关和事后的评估核查,做到不仅放得下、服务好,也能管控住风险。

来源:黑龙江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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