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2016年年度热点问题——其他货物和劳务税部分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小微企业增值税享受免税后,还需要申报一税两费吗?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文件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
1.营改增后,什么情况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提供娱乐服务的企业,如何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二、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进出口税收部分
1.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是否需要进行退(免)税资格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第八条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二条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退(免)税时,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2.外贸企业直接向境外企业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同时,又有货物出口,其零税率应税服务和货物出口适用免退税还是免抵退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二、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3.生产企业生产设备,原来在海关办理的是临时出口,将设备在境外经营租赁出去,在境外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是否有出口退税政策?是否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企业在境外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4.生产企业生产设备,近期在海关办理为永久出口,将境外的设备直接在境外出售,是否享受免抵退政策?
答:企业将已经在境外租赁的有形动产出售的不征收增值税,同时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企业销售境外货物,不需要向海关报关出口,且并未发生实际离境的过程,因此不属于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文章来源:北京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