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问:本公司于2019年8月成立,属于为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增值税选择按季申报。成立的当月取得销售收入25万元。请问,在三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同时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但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中间开业或季度中间注销,其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情况下,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按照该文件的规定,比如A公司是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于2019年2月开业,一季度实际经营月份为2个月,2个月的销售额为25万元,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为30/3*2=20万元,即A公司2个月内销售额不超过2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因为A公司销售额超过了20万,因此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而现行政策,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仍以上述为例,A公司是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一季度实际经营月份为2个月,2个月销售额为25万元。因当期即当季度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因此,应当免征增值税。
文章来源:黄时光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