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生活支出混用,税前扣除标准有不同
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而言,经常存在着“我就是老板,老板就是我”等公私不分的经营理念。这不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利,且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角度,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实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生产和生活费用及资产的混用却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混用处理
1.生产和生活费用混用的处理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生产和生活共用固定资产的处理
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个体工商户的费用混用处理
1.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不得扣除;
2.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风险点提示
1.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不予税前扣除;
2.生产和生活费用不仅混用,而且难以划分清楚,才分别适用相关的税务处理;
3.资产混用的处理仅对个体工商户适用;
4.上述生产和生活费用混用的处理规定仅适用于查账征收方式。
(作者单位: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