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四种不同情况 准确代扣代缴非居民税款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发展背景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循序推进下,国际间贸易往来愈加频繁,不少企业在对外支付合约价款时,往往不知道该代扣代缴多少税款。原来,部分居民纳税人与境外非居民企业签订服务贸易合同不明确规定税款承担者,导致应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错误而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由于业务发生时代扣代缴的税款并非单一种类,存在不同的可能组合。根据合同实际注明税款实际承担者后,在价款一致时,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方式以及境内企业总承担金额会有所不同。实际操作中往往有以下四种不同情况。
情况一:境内某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合同价款为100万元,约定业务中涉及税款均由非居民企业承担。
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不含税收入,需将含税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含增值税税收入:100÷(1+6%)=94.34(万元)
扣缴增值税:94.34×6%=5.66(万元)
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66×(7%+3%)=0.57(万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94.34×10%=9.43(万元)
境内企业应代扣代缴税费合计:9.43+5.66+0.57=15.66(万元)
境内企业为该笔业务合计支出:100万元
情况二:境内某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合同价款为100万元,约定业务中涉及税款均由居民企业承担。
此时,合同中所描述的合同价款即是境内A企业支付给境外非居民企业的最终价款,既不包含增值税也不包含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价内税,需将不含所有税费的价款100万元还原成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假设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X,那么X-6%×(7%+3%)X-10%X=100,因而可以得出:
不含增值税价款:X=100÷(1-10%-6%×10%)=111.86(万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111.86×10%=11.19(万元)
扣缴增值税:111.86×6%=6.71(万元)
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71×(7%+3%)=0.67(万元)
境内企业应代扣代缴税费合计:11.19+6.71+0.67=18.57(万元)
境内企业为该笔业务合计支出:100+18.57=118.57(万元)
情况三:境内某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合同价款为100万元,约定业务中除增值税由境内居民企业另行承担外,其余税款均由境外非居民企业承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对于中方企业而言,支付的代扣代缴费用可以在后期纳税申报中用于抵减应纳税额,实际上并未造成任何损失。合同价格即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可以直接计算其他税费。
扣缴增值税:100×6%=6(万元)
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7%+3%)=0.6(万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100×10%=10(万元)
境内企业应代扣代缴税费合计:6+0.6+10=16.6(万元)
境内企业为该笔业务合计支出:100+6=106(万元)
情况四:境内某市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合同价款为100万元,约定业务中除企业所得税外,其余税款均由境内居民企业承担。
由于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均由境内居民企业另行承担,合同中的100万元即为不含增值税、不含地方税费及附加价款,但包含企业所得税价款。假定不含增值税价款为X,那么合同中仅含企业所得税100=X-6%×(7%+3%)X,因而可以得出:
不含增值税价款:X=100÷[1-6%×(7%+3%)]=100.6(万元)
扣缴增值税:100.6×6%=6.04(万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100.6×10%=10.06(万元)
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04×(7%+3%)=0.6(万元)
境内企业应代扣代缴税费合计:6.04+10.06+0.6=16.7(万元)
境内企业为该笔业务合计支出:100+6.04+0.6=106.64(万元)
根据上述四种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感受到代扣代缴并非易事,建议境内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各项义务承担的责任单位,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作者单位:浙江省瑞安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