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之十一税率和征收率

2016-06-03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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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解读】本条是对增值税税率的规定。各税率的适用范围需要结合《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确定。

一、11%税率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均属于销售服务大类,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项下的租赁服务,包括不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两类,不包括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大类。

二、17%税率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项下的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两类。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可选择适用该税率。

三、6%税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特别明确规定的应税行为,均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四、零税率

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4明确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范围。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2明确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二)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的税率适用

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本条是对增值税征收率的原则性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一、小规模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行为,详见第四章的第三节简易计税方法部分。

三、征收率的特别规定: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2和附件3对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特别规定了适用5%的增值税征收率的情形,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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