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2025年度北京税务局热点问答汇编(下篇:房产税、印花税、契税、土增税等)

2026-02-05分类:12366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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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财产与行为税热点问题(2025年1月)

128.公司拥有一套用于办公使用的房产,计征房产税时,如何确定房产原值?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129.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也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书面合同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130.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是否需要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营业账簿,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如果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无需设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则无需申报缴纳营业账簿税目印花税。

131.今年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较去年没有增加,营业账簿是否需要零申报?如何进行零申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如果上一年度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较去年没有增加,计税依据为零,需要在次年征期内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一【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进行零税源采集后进行零申报。

132.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133.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如何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规定:“一、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二、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三、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四、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

134.未列明金额的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135.新电子税局按次申报的印花税已经缴款后是否可以更正?若可以最早可以更正哪一年的?

答:可以对2021年6月以后的申报信息进行更正。

136.企业自有房产出租给员工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137.符合什么条件个人购买的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138.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营业账簿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规定:“一、关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一)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同时废止。”

24财产与行为税热点问题(2025年2月)

139.土地增值税中的“赠与”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四、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140.承租他人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41.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二、......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25财产与行为税热点问题(2025年3月)

142.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43.纳税人去年十月份房产税征期后取得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文件规定,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10月征期起至次年4月征期前新增的房产,于次年4月征期申报缴纳房产税。

144.享受契税优惠税率的“家庭唯一住房”及“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否仅指购房人本人的情况?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145.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如何征收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26财产与行为税热点问题(2025年4月)

146.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时,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147.新电子税局中外省企业持有北京房产应该如何登录,登录后按照什么路径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①外省在京拥有房产的企业,应按要求在房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区税源登记,在新电子税务局登记房土税源信息。路径是:“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功能菜单进行税源采集及申报②纳税人可以允许逾期申报。

148.哪些纳税人可以在4月一次性缴纳全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的通知》(京地税二〔1998〕369号)规定,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149.纳税人单位注册在西城区,在西城、海淀、昌平均有房产和土地,需要分别到房产所在区、土地所在区上门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不需要,纳税人可登录新电子税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即可采集跨区税源信息并办理纳税申报。

150.如需补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如何办理?

答:纳税人登录新电子税局,系统对“往期未申报”的情况进行提醒,纳税人可根据提示进行逾期申报。

27财产与行为税热点问题(2025年5月)

151.企业的房产,既有自用部分,也有出租部分,房产税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等相关政策的规定,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税率计税;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依12%税率计税。

152.公司房产7月份出租,后来租户9月提前退租了,如何申报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京地税二〔1998〕369号文件等相关政策的规定,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税率计税;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依12%税率计税。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纳税人在每年4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一次缴清的,其税款所属期为财政年度的1-12月;纳税人在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分两次缴纳的,其税款所属期分别为财政年度的1-6月和7-12月。

153.北京企业逾期未申报房产税是否可以在网上办理?还是需要前往税务机关上门办理?

答:纳税人可通过新电局或上门方式进行逾期申报。新电局会对“往期未申报”的情况进行提醒,纳税人可根据提示进行逾期申报。

154.企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155.印花税法规定的借款合同指的是什么?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税率为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156.同一凭证上记载不同的税目事项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九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157.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合伙企业合伙人,与其企业之间的房产转移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28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5年6月)

158.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停车场(车库)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159.公司跟境外企业签合同,要帮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60.新电子税局中按次申报印花税,是不是每次申报前都需要进行税源采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因此纳税人按期、按次申报缴纳均应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后,申报缴纳税款。

161.纳税人在携程下订单订酒店,机票,这些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纳税人行为属于购买酒店、旅客运输服务,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16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关于印花税最新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29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5年7月)

163.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164.印花税的减免优惠政策,书立双方都可以享受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165.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是否还执行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166.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将预征率下限降低了0.5个百分点,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

167.新电子税局中,申报界面如何选择六税两费减免?

答:纳税人在新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系统会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自动判定,带出相应的“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和减免政策适用起止时间,并填列减免税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30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5年8月)

168.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169.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时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中计税金额栏目是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额填写还是按总额填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如果纳税人首次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填写,以后年度增加的填写增加部分。

170.融资租赁房产的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31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5年9月)

171.个人房屋买卖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销售或购买非住房,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税率为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172.印花税是否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173.企业当期增值税有留抵税额的情况,请问附加税的计税依据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174.购买期房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因此,购买期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含期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现房买卖合同等)的当日。

175.绿化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三条规定,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2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5年10月)

176.纳税人在自有土地上建造房产,应于何时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财税(86)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177.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78.地下建筑物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二、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京财税[2006]374号)第一条规定,对于独立地下建筑,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179.4月征期一次性申报缴纳了全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0月征期还零申报吗?

答:一、根据京地税二〔1998〕369号文件规定,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二、纳税人在每年4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一次缴清的,其税款所属期为财政年度的1-12月;纳税人在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分两次缴纳的,其税款所属期分别为财政年度的1-6月和7-12月。因此,凡是按照上述规定4月征期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税款的,当年10月征期不需申报。

180.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81.纳税人在携程下订单订酒店、机票,这些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纳税人行为属于购买酒店、旅客运输服务,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33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5年11月)

182.在计征房产税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是否计入房产原值?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183.拆迁后重新购买房屋、出售公房前后一年内重新购买商品房,缴纳契税时可享受抵扣优惠。这一优惠政策,被拆迁人、卖公房人的女婿、儿媳、公公、婆婆、岳父、岳母能否享受?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购房人与被拆迁人或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人不一致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由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因此,拆迁人、卖公房人的直系亲属可享受,姻亲等其他亲属不能享受,女婿、儿媳、公公、婆婆、岳父、岳母购房时不能享受。

184.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85.企业去超市购物,取得购物小票和增值税发票,想要确认同时取得购物小票和增值税发票,需要交印花税吗?

答:购物小票及发票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如果企业与超市书立应税凭证的,应按照对应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

186.同一份应税凭证即有应税项目又有非应税项目,未分别列明金额,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第九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18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最新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188.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是否需要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营业账簿,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如果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无需设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则无需申报缴纳营业账簿税目印花税。

189.营业账簿印花税申报期限到什么时间?新成立的公司应于什么时候申报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

第4号)规定,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因此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

34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5年12月)

190.未履行的合同能否退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191.公司合并,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192.企业销售无产权的车位、地下室,是否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销售无产权的车位、地下室等不涉及权属转移,不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如根据合同判定其属于财产租赁的,应按租赁合同申报缴纳印花税。

193.北京市车船税缴纳期限如何规定?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京财税[2011]2987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京政发[32011]77号)规定,现将我市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公告如下。本市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对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35资环税热点问题(2025年2月)

194.对公共交通车船及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是否有车船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京政发〔2011〕77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本市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公交客运、公路客运的公共交通车辆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195.车辆办理过户时,本年度车船税已缴纳,是否可申请退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196.北京市水资源纳税人应何时申报取用水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三、纳税人应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实际取用水量,并于月度终了之日起五日内报送。纳税人在申报水资源税时,申报的取用水量应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应所属期取用水量一致。”

36资环税热点问题(2025年8月)

197.我新买的车,在4S店上的保险并代收了车船税,但是因为车辆质量问题我退了车,

保险也退了,但保险公司不能退车船税,请问我的车船税能不能退?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第十九条规定:“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198.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可以开具完税凭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第十条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并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办理人员应告知纳税人在缴纳税款的次月10日后,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199.本人因工作原因家中车辆一年半用不上,已去车管所办理停驶手续,是否可以免交停驶期间车船税?如何办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车船税作为财产税,无论车辆是否上路行驶,纳税人均负有缴纳车船税的义务。所以在车辆停驶期间不能免缴车船税。

200.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是否可以代收代缴车船税滞纳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37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25年9月)

201.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有哪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文件规定:“一、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二)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三)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一)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综合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二)孤老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三)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202.北京市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对象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11]625号)文件规定:“一、我市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对象具体包括:

(一)本年度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独资、合伙企业;(二)由查账征收方式变为核定征收方式的独资、合伙企业;(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不设置账簿的新办独资、合伙企业。”

38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5年1月)

203.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查验渠道有哪些?

答:单位和个人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模块对数电票信息进行查验。

204.哪些企业可以开具电子行程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以下简称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电子行程单)。……十、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5.什么是数电发票发票总额度?发票总额度能否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六、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予发票总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调整。

......十二、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6.纳税人需要勾选确认发票用途,通过什么渠道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具备的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207.旅客如何取得铁路电子客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四、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下同)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铁路运输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五、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12306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交付给旅客。旅客可通过铁路12306查询、下载、打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十一、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8.纳税人收到数电发票哪些情况需要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十、受票方取得数电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成品油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勾选成品油库存的,应当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确认用途有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十二、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39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5年2月)

209.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后,如果出现发票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试点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试点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试点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试点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试点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210.“三代”的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规定:

一、“三代”范围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211.数电发票发票总额度如何调整?

答:发票总额度的动态确定有四种方式,包括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

(一)月初赋额调整是指信息系统每月初自动对纳税人的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二)赋额临时调整是指纳税信用良好的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时,信息系统自动为其临时调增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

(三)赋额定期调整是指信息系统自动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四)人工赋额调整是指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

40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5年3月)

21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中选择【蓝字发票开具】业务,系统弹出提示“开票行为监控中断,未成功获取登记序号”,该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如长时间不进行操作会触发系统登出,并导致上述弹窗。纳税人可尝试关闭当前网页,重新登录电子税局解决该问题。

213.纳税人有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涉税事项的权利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用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214.在新电子税局中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登记、反馈的具体操作路径是什么?

答:新电子税局跨区域涉税事项路径如下:报告:使用企业账号登录,【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使用自然人账号登录,【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

反馈:使用企业账号,登录界面选择【企业业务】-【特定主体登录】,【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41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5年4月)

215.【税务数字账户】-【发票额度调整申请】-【购销合同确认】功能北京新电子税局中是否可以正常使用,是否有其他限制使纳税人无法查看该功能?

答:新电子税局暂不支持此功能。

216.新电子税局中是否可以进行“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具体路径是什么?

答:【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

217.如果纳税人逾期未申报,新电子税局是否可以进行逾期补申报?如何操作?

答: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未申报查询】,进入【未申报查询】界面后,系统自动带出未申报记录,也可以录入查询条件查询未申报记录。点击未申报记录最右侧的【去申报】,可办理相应税费的逾期申报。房土两税逾期补申报:新电局允许纳税人进行逾期申报,主要有两种路径:一是系统对“往期未申报”的情况进行提醒,纳税人可根据提示进行逾期申报;二是纳税人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未申报查询”功能,也可进行逾期申报。

218.发票额度调整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答: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登录企业-【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界面会展示已经申请的记录,可通过审核状态查看进度,也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查询核实申请进度。

42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5年5月)

219.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能否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220.如何查看自己的税种?

答:方案1:您好,您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账户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询。

方案2:您好,您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模块查询。

221.新电子税局跨区迁移应该在哪里申请?

答:登录新电子税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跨区域迁移申请】。

222.新电子税局中,出现企业开票员身份无法进入数字帐户,但其他实名办税人员可以进入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开票员需获得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授权后,才可以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相关功能。具体授权操作如下: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以企业业务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右上角头像→“账户中心”进入“账户中心”,点击“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点击需要修改权限的办税员操作列里面的【管理】系统弹出“人员权限管理”弹窗,点击“人员权限”后面的【修改】;在“选择人员权限”弹窗中勾选“发票业务”,点击下方【确认】;点击“人员权限管理”弹窗上的【确定】,办税员(开票员)数电业务权限赋予成功。

223.新电子税局如何取消非正常户认定?

答: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首先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批量零申报】,提交申报。然后在【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非正常状态解除】,根据是否存在未办结的事项进行对应的办理流程。纳税人存在未办结事项,系统弹出提示框显示纳税人未办结事项详情。如存在未申报或逾期信息,未办结事项详情中提示:“存在逾期未申报信息”,点击【查看】后可跳至未申报详情页面。如纳税人存在未办结的违法违章信息,未办结事项详情中提示:“您存在未办结的违法违章信息,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处理。”点击【查看】后可跳转至违法违章信息详情页面。点击【刷新】可重新获取未办结事项办理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等。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系统会直接跳转至取消非正常户认定办理成功界面。点击【《税务事项通知书(取消非正常户通知)》】可下载对应文书。

43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5年6月)

224.北京市纳税人跨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跨地市标志”应如何选择?

答:总局在开票页面中提示:“若需填写已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做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的项目信息,该项请选择“是”;若当地税务机关未要求对经营项目做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该项请选择“否”。”北京市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按照现行要求需做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因此应选择“是”。

225.如何查看实名认证等级?

答:在【账户中心】-【个人信息管理】-【个人基本信息】中,可查看企业当前登录本系统账号的个人信息和实名等级。

226.数电发票包括哪些特定业务发票?

答:在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发票(普通发票)两类数电发票下,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目前设置了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机动车、二手车、代开发票、通行费、医疗服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稀土等特定业务发票。

44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5年7月)

227.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的规定:“一、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依照《规定》应当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运营以下互联网平台的企业:(一)网络商品销售平台;(二)网络直播平台;(三)网络货运平台;(四)灵活用工平台;(五)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

(六)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七)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

(八)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平台。”

228.法人、企业名称变更后如果开户许可证、银行账户名称等纳税人在银行留存的信息没有变化,是否需要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答:不需要。若遇无法扣款情况,可注销三方信息后重新添加。

229.我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开业登记时,带出的法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信息不正确,应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去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登记。

230.如何申请数电票?

答: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申领-发票用票需求申领。

231.新电子税局中,开具发票时提示存在比对不符该怎么办?

答:请确认申报时是否存在比对不符并强制提交的情况,若确实存在,企业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通过自行修改申报表消除比对事项,或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对比对不符事项进行核查。

45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5年8月)

232.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企业的,是否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5〕58号)规定:“二、优化“个转企”办理流程(一)优化登记注册流程。登记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直接变更或者“注销+设立”两种方式之一,完成“个转企”登记。采取直接变更方式转企的,登记机关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其登记档案和年度报告等材料并入新设企业予以保留;符合要求的,保留其字号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不变并且符合企业设立要求的,可以免予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采取“注销+设立”方式转企的,登记机关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和企业设立登记;鼓励各地合并办理两次登记,实现申请人提交一次材料即办结所有事项。”

233.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五条规定:“承包租赁经营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承包租赁期;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一条规定:“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234.新电子税局中如何办理“税(费)种认定”?

答:【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

46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5年9月)

235.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如何开具?

答: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36.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的办理材料是什么?

答: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2份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

237.新电子税局中若交款失败(如通过银联缴款),如何重新缴费或变更缴款方式缴款(如通过三方协议缴款)?

答:【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缴款凭证处理】,处理后重新进税费缴纳模块,点击未缴税费,选择需缴纳的税款,如已签订三方协议,可选择三方协议进行扣款。

47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5年10月)

238.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有哪几种办理方式?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的,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之前,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

239.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是先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还是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

答: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号)》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结个体工商户涉税事项后,再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清税证明》,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获取其税务事项结清情况的信息。经营者变更后,及时将相关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

240.电商法实施之后,电子商务经营者是不是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无需另行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办理但尚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商经营者,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如申报纳税、代开发票等),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对电商法规定的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四类情形(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暂不办理税务登记,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为其赋予纳税人识别号,采集确认基础信息。

241.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原发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242.发票开具填写的金额可以和付款金额不一致吗?

答:需要据实开具。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其中,不得变更金额包括不得变更涉及金额计算的单价和数量。

48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5年11月)

243.怎样对开票员权限进行设置和调整?

答:若办税员(开票员)无法使用开票业务、税务数字账户等功能,需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以企业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对现有办税员(开票员)进行权限授权。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以企业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局后,点击右上角头像→“账户中心”进入“账户中心”,点击“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点击需要修改权限的办税员操作列里面的【管理】系统弹出“人员权限管理”弹窗,点击“人员权限”后面的【修改】;在“选择人员权限”弹窗中勾选“发票业务”,点击下方【确认】;点击“人员权限管理”弹窗上的【确定】,办税员(开票员)数电业务权限赋予成功。

244.小微企业每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没有达到起征点,可以简易注销吗?

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规定:“在《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基础上,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下同)。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245.纳税人如何查询、下载、打印、导出已开具或接受的数电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个人所得税APP,免费查询、下载、打印、导出已开具或接受的数电发票;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数电发票入账与否打上标识;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免费查验数电发票信息。第十二规定,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49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5年12月)

246.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办理停业?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第二十条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因此,只有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办理停业登记,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可以办理。

247.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企业的,是否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5〕58号)规定:“二、优化“个转企”办理流程

(一)优化登记注册流程。登记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直接变更或者“注销+设立”两种方式之一,完成“个转企”登记。采取直接变更方式转企的,登记机关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其登记档案和年度报告等材料并入新设企业予以保留;符合要求的,保留其字号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不变并且符合企业设立要求的,可以免予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采取“注销+设立”方式转企的,登记机关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和企业设立登记;鼓励各地合并办理两次登记,实现申请人提交一次材料即办结所有事项。”

248.新电子税局app代开发票显示“拟稿中”是什么原因?审核通过后查不到发票时什么原因?

答:纳税人在新电子税局APP申请个人代开发票提交后,审核时限为1-2个工作日,无论是否审核通过都会通过APP反馈结果。若系统长期显示“拟稿中”不进入审核流程,是因为纳税人填写信息后没有提交,在“代开发票查询”界面点击“编辑”提交即可进入待审核状态;若审核通过后查询不到发票,原因可能是没有缴纳税款,需在“税款缴纳”模块完成缴费操作。

249.试点纳税人发票总额度如何调整?

答:税务机关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发票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

250.如何在新电子税局里查询打印申报信息?

答: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申报信息查询】对已申报的各税(费)种、各所属期数据和记录进行查看打印。支持税费种选择,所属期选择和是否更正的选择。

251.新办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税务信息确认?

答: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过登记的:新电子税局登录界面右侧边栏:其他功能-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

50出口退税热点问题(2024年1月)

252.企业在出口退税备案前发生的业务能否办理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51出口退税热点问题(2025年4月)

253.外贸企业取得进项发票一部分用于出口,一部分用于内销,请问这张发票可以进行退税勾选吗?

答:可以办理出口退税,需将本张发票认证时勾选为用于退税,然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将内销的部分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再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时,据实申报用于出口的部分即可。

254.什么是离境退税“即买即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规定,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是指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境外旅客在“即买即退”商店购买退税物品时,签订协议书并办理信用卡预授权后,即可在该商店现场申领与退税款等额的人民币款项(以下称预付金)。该境外旅客在离境时经海关验核通过、按照协议书约定在承诺期限内于指定口岸离境且符合离境退税政策规定的,退税代理机构为其解除信用卡预授权,办结离境退税业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扣款方式,向该境外旅客追回预付金,并按规定办结离境退税业务。

52出口退税热点问题(2025年5月)

255.符合哪些条件的企业,可以备案成为退税商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的规定,“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或M级;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56.退税代理机构应如何办理离境退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的规定,“第二十四条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应当于每月15日前,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将上月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金额生成《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附件6),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的依据。同时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第二十五条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当首先提交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退税代理机构提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数据审核、比对无误后,按照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向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付。省税务局应当按月将离境退税情况通报同级财政机关。

……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3出口退税热点问题(2025年6月)

257.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是否需要进行退(免)税资格备案?

答: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八条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二条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退(免)税时,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258.《离境退税申请单》应如何取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的规定,“第八条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需要离境退税的,应当在离境前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购买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向退税商店索取《离境退税申请单》。……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4国际税收热点问题(2025年8月)

259.境外单位在中国境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第十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同时,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如果不构成常设机构,应根据税收协定执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和程序办理。

260.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的汇率怎么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61.外国企业取得境内所得,是否由境内企业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62.在新电子税局如何进行对外支付备案与申报?

答:【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进入新电子税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功能。若未采集过跨境合同信息,可跳转至“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功能;若已采集过跨境合同信息,可直接进入引导页办理备案。纳税人填报相关数据资料,点击提交即可。

56国际税收热点问题(2025年12月)

263.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

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现明确如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64.居民企业对外支付不超过5万美元,需要进行对外支付备案吗?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不需要进行对外支付备案。

265.新电子税局如何进行对外支付备案与申报?

答:【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进入新电子税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功能。若未采集过跨境合同信息,可跳转至“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功能;若已采集过跨境合同信息,可直接进入引导页办理备案。纳税人填报相关数据资料,点击提交即可。

57纳税服务热点问题(2025年11月)

266.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方式有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的经营主体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267.企业已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资料,多长时间会有信用修复反馈结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268.纳税人因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会计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九条第(三)款及解读的规定,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由税务机关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或按照税务系统“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269.不是A级纳税人能查到信用等级吗?

答:经营主体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查询自身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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