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非本项目成本(土地、公配)不允许扣除
河北省某市甲房地产企业同时开发A 、B两个项目,本次清算项目为A项目,根据土地出让合同,A、B两个项目为同一块土地分期开发的情形,即该地块总的土地面积56445.26平,金额4.58亿,土地使用证显示一地块是23670.47平,另一地块32774.79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清算报告,我们发现纳税人把土地金及对应的契税全部计入A项目,且有AB两个项目同时承担的公共配套费用,其中A项目承担700万。
解析:
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土地使用证进行比对,发现A项目的占地面积是23670.47平,B项目的占地面积是32774.79平,结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A项目房源全是办公楼、商铺,B项目房源是普通住宅和部分底商,有公建幼儿园和小学教学楼3500平;很明显,甲房地产企业为了降低A项目的增值率,把土地成本都计入了A项目,A项目应分摊的土地成本应为:41.94%*4.58亿,公建部分应由B项目承担,而不是由AB两个项目共同承担。
友情提示:税收筹划应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上述案例中甲房地产企业以为B项目中普通住宅有20%的税收优惠,把土地成本及部分公配都计入A项目显然是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