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2026税费合规指引(2.0版)之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篇

2026-05-25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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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增值税风险指引

【风险点1】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未做进项税额转出

【风险描述】

企业将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多抵扣了进项税额,少缴纳增值税税额,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

【预计风险】

企业对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未做进项税额转出,会产生补缴税款并处以税务机关加征罚金和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业务是否将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如果未转出,则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2】未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等项目收入,导致未能享受免税、减税优惠

【风险描述】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有特定产品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减税、免税政策,企业应该将其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话,则符合条件的减免税项目不得享受该优惠,这样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带来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规定,如果相关企业未对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核算,则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会加重企业税负。

【解决方法】

企业要对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同时要经常进行账簿自查,杜绝未分别核算应税和退税项目情况的发生,若存在上述问题,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3】企业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法定标准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少缴税款

【风险描述】

企业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残疾人未实际上岗工作,企业即享受了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企业少缴增值税,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中的规定:

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聘用残疾人,不符合税法要求即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导致少缴增值税,产生被税务局追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是否聘用残疾人参与生产工作,若是存在残疾人生产,其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是否实际上岗工作,是否与其签订合法的劳务合同或服务协议,若不符合要求的应尽快调整纠正。

【风险点4】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在计算当期销售额扣除的有形动产本金不符合规定

【风险描述】

在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时对于从当期销售中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的确定会出现偏差,对于书面约定的当期应收款与无书面约定而实际收取的本金,二者之间存在差距,企业若混淆两种情形,未正确适用,则会存在少计或者多计销售额的情况,导致增值税税额计算不准确。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三条的规定: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预计风险】

企业在对外提供有形资产融资业务选择扣除的价款本金不符合政策,则会导致减少企业的销售额,从而会少缴纳增值税,因错误运用政策企业会面临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所能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的依据,企业需要仔细审查清楚以此正确确定适用的政策,若是存在上述问题,企业及时进行调整与纠正。

【风险点5】企业收回逾期包装物押金未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

企业在销售产品时收取的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退还给购买方,未视同企业销售收入的一部分,未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销售额的规定,并参照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的原则: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预计风险】

企业对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未将其计入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之中,会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税务机关在核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时,对企业对外销售产品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是否已计入销售额是其核查重点,若企业存在上述情况,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自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总账以及明细账,判断是否存在上述风险,若是存在上述问题,建议贵企业及时进行改正,将逾期的包装物押金收入计入销售额中计算缴纳税款。

【风险点6】销售货物销售额与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而在核算时减除了折扣额

【风险描述】

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折扣额与销售额单独开具发票,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减除,少计与之对应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销售额确定的规定,并参照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原则: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预计风险】

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是分别开具了销售发票和红字发票,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如已将折扣额减除则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还有可能被罚款。

【解决方法】

企业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未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的,要加强财务与税务管理,周期性地展开自查,及时调整已经扣除的折扣额。

【风险点7】混合销售行为未以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税率

【风险描述】

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不同税率、征收率,需按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而企业在实务中可能统一按照应税服务税率缴纳增值税,导致适用税率有误;亦或者并没有对该部分销售形成的收入缴纳增值税,从而少缴税款,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预计风险】

如果企业存在该种情形,很可能会导致企业当期的应交税款未能准确反映企业的销售情况,加大了企业的查账风险,同时也给企业的财务核算带来压力。

【解决方法】

企业加强应税交易的管理,严格划分与划定应税交易与非应税交易,提高业务经办人员的专业素质,并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

【风险点8】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未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而多缴税款

【风险描述】

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没有视同含税收入,未作换算直接计入了销售额,使得该部分重复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销售额的规定,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属于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预计风险】

如果企业未将价外费用与包装物押金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将使企业收入虚增,同时也缴纳了更多的税款,加大了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展开自查,对价外费用与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

【风险点9】平销行为返还资金的没有冲减当期进项税额

【风险描述】

企业的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在取得的当期未冲减进项税额,致使多抵扣了当期进项税额,存在少缴增值税税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并参照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的原则: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预计风险】

如果企业当期平销行为返还的资金较多,且没有冲减相应的进项税额,使得销售收入与应纳的增值税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容易引发涉税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加强对平销行为的管理,及时冲减当期收到资金对应的进项税额,定期展开自查。

【风险点10】企业未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即做冲减销项税额处理

【风险描述】

企业对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已销售货物,后续发生价格优惠、折扣之类的,未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即冲减当期销项税额,以此减少当期应税收入,造成少缴税款、补缴罚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销售额调整的规定,并参照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原则: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已确认收入但后期予以折扣、价格优惠的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即在会计处理上做销项税额转出,导致当期应税收入减少,产生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有无开具增值税红字专业发票,并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与其对应的业务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审查,若是存在上述风险,请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11】视同销售行为未及时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

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销售货物、销售服务等,未及时确认收入,未及时计算销项税额,给纳税人带来少缴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预计风险】

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及时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视同销售行为未及时确认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产生补缴增值税并加征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自行检查有无存在对外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况,若是存在,企业及时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风险点12】外币结算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时适用汇率错误

【风险描述】

企业发生以外币结算的销售业务时,需要将外币按照一定汇率折合成人民币缴纳增值税,如果汇率选择不正确就会产生多记或少记销售收入的风险,导致增值税税额计算不准确。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预计风险】

企业将以外币结算的销售收入折合成人民币时应按照销售额发生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且一经选择12个月内不得变更,如果企业汇率使用错误,则会多记或少计收入,从而多记或少计销项税额。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外币结算的销售业务,若是存在,对该外币结算业务的汇率适用是否规范正确,若是存在适用税率错误,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13】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企业未按规定补缴增值税

【风险描述】

企业销售产品到国外申报出口退税,出口产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没有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会造成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出口退(免)税的规定: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预计风险】

纳税人利用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假报出口来骗税,或者纳税人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没有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在税务机关检查时会被定性为骗税,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该杜绝利用出口退税的规定进行骗税等违法犯罪的活动。企业也应该自查是否有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如有发现应该及时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风险点14】不合规抵扣凭证抵扣了进项税额

【风险描述】

将不合规抵扣凭证进行抵扣进项税额,凭证错误类别有的是技术性错误,如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等;也有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不需要立案查处;严重的为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发票等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预计风险】

企业将不合规凭证进行抵扣,未做纳税调整,技术性的错误需重新申报,一般性违规行为需缴纳滞纳金、罚款。严重的涉嫌偷骗税,需面临立案查处。

【解决方法】

企业要核查是否存在在成本费用列支时使用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风险点15】以旧换新销售,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

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本条风险点不含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情况)时,未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而是按照扣减旧货物收购价格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少缴纳了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销售额确定的规定,并参照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的原则: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预计风险】

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含金银首饰),对新货物的销售应按同期销售价确定销售额,如果企业将销售额扣减了旧货物收购价后缴纳增值税,则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还有可能被罚款。

【解决方法】

核查企业是否存在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如有则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风险点16】企业支付与贷款相关的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风险描述】

企业向银行贷款,在贷款的同时,银行除要求支付利息外,还要求企业支付与该贷款相关的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企业将这些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少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

【预计风险】

企业向金融机构等贷款,在贷款的同时,除支付利息外,还支付附加费用,如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企业将这些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少缴纳增值税。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还有可能被罚款。

【解决方法】

核查企业本期是否支付了与贷款相关的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如支付,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风险点17】房地产企业发生“以租代售”业务隐瞒收入

【风险描述】

“以租代售”是房地产企业出租空置的商品房的同时,与租房者签订一个合同,约定:在固定的期限内购买所租的商品房,开发商以租房时的价格卖给租房者,而租房者在租房期内所交的租金抵冲部分购房款,如果租房者付清冲抵租金后的房款,便取得了该商品房的全部产权;如果租房者在合同期限内不购房,先期交纳的租金退回或者作为开发商收取的房租。上述行为很可能导致少计收入,带来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规定: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预计风险】

房地产企业用“以租代售”形式销售房屋,以所交的租金抵冲部分购房款的,存在少计不动产租赁收入,以及少计销售房屋的收入,少缴纳增值税。此外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存在以冲抵租金的房款计算土地增值税收入的情况。

【解决方法】

房地产企业在出售房屋,不得不采取“以租代售”方式销售房产的,应关注经营租赁和不动产销售计税收入的具体金额,确保不少缴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风险点18】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账款不入账,少预缴增值税

【风险描述】

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预售的情况,由于管理疏忽或使用个人银行账号收款等原因,出现预收款未及时入账,出现不确认或少确认应税收入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预计风险】

预收账款没有准确及时核算,使得预缴增值税时点延迟,会给企业带来税务稽查风险,从而产生罚款及滞纳金。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是否存在预收账款不入账的情况,应在预售行为发生时,按政策要求时间将符合条件的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点19】房地产企业以商品房抵债未计销售额,未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

以商品房抵冲其所欠施工款、材料款、广告费等,未及时计入销售收入当中,未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有偿转让不动产的规定: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预计风险】

采用以房抵债情形,没有确认收入和成本,而是直接减少存货成本、冲销往来账款等,使企业未计入销售收入,产生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同时带来罚款及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自查“开发成本、开发产品、资本公积以及往来科目”等是否有大额红字冲销,同时对未售房源实时跟踪盘点,比对销售台账及财务核算数据,翻阅相关合同,通过摘要内容和原始凭证等资料,确认是否存在以房抵债未确认收入的行为。

【风险点20】房地产企业签订阴阳合同隐瞒收入,少缴增值税

【风险描述】

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列示真实的合同履行金额。而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通常列示的金额要少于真实发生的合同履行金额,隐瞒收入,少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预计风险】

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签订两份金额不一致的合同,隐瞒收入或者改变收入的性质,改变适用的税率,少缴增值税,同时带来罚款及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当事人应按照真实的合同履行价格订立相同合同,防止阴阳合同的现象发生。

【风险点21】扩大享受境内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免税范围

【风险描述】

将不在增值税免税范围内的同业往来业务收入一并作为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及后续补充文件(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的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范围有明确限定。上述文件在《增值税法》实施后,凡与《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冲突的部分,仍可参照执行。

【预计风险】

企业将不在增值税免税范围内的同业往来业务收入一并作为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申报免税,若企业存在上述情况,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查看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相关业务合同及系统核算规则,确认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是否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规定,自查是否将不符合免税范围的业务作为免税处理。

【风险点22】扩大享受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风险描述】

错误界定享受免税规定的农户小额贷款,扩大享受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规定:

一、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三、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预计风险】

企业错误界定享受免税规定的农户小额贷款,扩大享受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若企业存在上述情况,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查看农户小额贷款合同及系统判定、核算规则,自查核实计入免税收入的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是否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风险点23】金融企业收取贷款相关滞纳金、罚金等未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

与收取贷款利息相关的,且具有利息属性的罚金、滞纳金、赔偿金,如贷款还款违约的罚息,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贷款服务的规定,并参照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预计风险】

企业收取贷款利息相关的,且具有利息属性的罚金、滞纳金、赔偿金,如贷款还款违约的罚息,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未及时申报缴纳税款,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自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是否存在利息属性的罚金、滞纳金、赔偿金,并结合纳税申报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取得的上述收入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风险点24】财产保险企业处置损余物资未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标的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该物资处置后冲抵赔付支出,可能存在处置损余物资未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预计风险】

保险公司将损余物资冲抵赔付支出,在处置损余物资时,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自查损余物资管理台账,判断处置取得收入时是否相应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风险点25】收取与工程有关的其他收入与价外费用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

取得与工程有关的额外收入如质量奖、提前竣工奖、延期付款利息等未按规定计入收入计提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销售额的规定,并参照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原则: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企业取得与工程有关的额外收入如质量奖、提前竣工奖、延期付款利息等未按规定计入收入计提销项税额。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自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等往来科目明细账,核实是否收取了业主单位支付的优质质量奖、提前竣工奖或其他工程价外费用,是否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风险点26】电信业务适用税率错误

【风险描述】

电信业务种类适用税率不同,其中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9%,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销售终端等货物税率为1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简易征收业务征收率为3%,可能存在混淆业务种类从低适用税率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税率的规定,并参照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税率调整内容,现行税率如下:

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9%,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销售货物税率为1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简易征收业务征收率为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预计风险】

企业可能存在混淆以上业务种类从低适用税率少缴增值税,若企业存在上述情况,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自查销售服务台账是否明确区分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货物销售、房屋租赁、网络元素出租、固定资产处置、门店加盟等业务,核实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准确分开核算,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风险点27】收取其他单位资金占用费未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

在收取其他单位占用资金所支付的资金占用费时,直接冲减财务费用或计入往来款等科目,未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销售额的规定,并参照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原则: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预计风险】

直接冲减财务费用或计入往来款等科目,未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少缴增值税风险。

【解决方法】

查看“财务费用”“其他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确认是否存在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情况,核实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风险点28】对外转租资产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

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未计入增值税收入。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租赁服务的规定,并参照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原则: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预计风险】

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未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解决方法】

核实租赁的各项资产的用途,是否存在转租的情况,查看“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明细,结合申报数据,判断相关收入是否计征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否准确。

【风险点29】收到实物、劳务及其他形式租金未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

以物抵租部分少报租金收入,或收到以实物、劳务及其他形式支付的租金未计增值税收入。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以实物、劳务等形式支付租金,属于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应计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预计风险】

以物抵租部分少报租金收入,或收到以实物、劳务及其他形式支付的租金未计收入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查看租赁合同条款,核实是否存在以物抵租的情况,确认实物、劳务及其他形式支付的租金收入已申报缴纳增值税。

【风险点30】将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按评估价值投资入股未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

将改制前通过政府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用于投资入股,按评估价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未计增值税收入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视同应税交易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将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用于投资入股,属于转让无形资产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预计风险】

将改制前通过政府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用于投资入股,按评估价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查看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核实有无通过政府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认是否存在相关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增值后用于投资入股,未依法计算缴纳税款的情况。

【风险点31】返利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风险描述】

给予代理商或经销商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将上述费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销售额确定的规定,并参照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原则: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适用税目税率征收增值税。

【预计风险】

直接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少缴增值税风险。

【解决方法】

查看有关合同协议、产品出库手续、付款凭证及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将给予代理商或经销商的上述费用直接冲减销售收入。

【风险点32】混淆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风险描述】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未划分清楚,将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并计入一般计税项目进行抵扣,多计进项税额。比如将营改增后采用简易征收的建筑行业老项目、包工部分包料、清包工工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抵扣;将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合同、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抵扣租赁标的物等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并参照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原则: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预计风险】

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未清楚划分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并计入一般计税项目进行抵扣,多计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风险。

【解决方法】

查看收入、成本、应交税费相关明细账和原始凭证,确认是否单独核算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收入,是否有项目归属错误的材料成本费用,是否准确划分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所对应进项税额。如无法划分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免税项目,是否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进项税额转出。

【风险点33】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库存商品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风险描述】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原材料、商品被依法没收、销毁,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预计风险】

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库存商品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未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查看“原材料”“营业外支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账、内部资产损失审批资料,核实存货被盗、丢失、霉烂、盘亏原因,查看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核实存货损失是否属于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判断进项税额是否应作转出。

【风险点34】管理不善造成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服务非正常损失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风险描述】

存在由于管理不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六条(在《增值税法》实施后,与法不冲突的原则继续适用):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预计风险】

存在由于管理不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查看“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账、内部资产损失审批资料,核实损失是否属于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判断进项税额是否应作转出,并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准确。

【风险点35】管理不善造成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风险描述】

在建工程发生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存在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应税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转出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预计风险】

因管理不善造成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查看“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账、内部资产损失审批资料,核实在建工程损失是否属于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判断其进项税额是否应作转出。

【风险点36】将债券转让收入混为免税利息收入

【风险描述】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免税收入,转让收入则不享受税收优惠。存在未分别核算国债、地方政府债转让收入与利息收入,一并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免税项目的规定,并参照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但转让收入不属于免税范围。

【预计风险】

将债券转让收入混为免税利息收入,未计入增值税收入,少缴增值税风险。

【解决方法】

查看“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等明细账是否分别核算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与转让收益;结合纳税申报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将应税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造成少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风险点37】统借统还业务中,向下属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的利息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

在统借统还业务实际操作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等统借方存在向集团内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情况,对这类情况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免税项目的规定,并参照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预计风险】

统借统还业务中,向下属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的利息未计入增值税收入,少缴增值税风险。

【解决方法】

查看统借统还贷款合同,核实向集团内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的情况,确认向集团内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的利息是否全额缴纳增值税。

第四章 消费税风险指引

【风险点1】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税率未从高

【风险描述】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政策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预计风险】

税务局在稽查企业应税消费品兼营业务时,对是否分别核算不同税率业务收入是稽查的重点。没有分开核算又未从高适用税率,少缴了消费税,存在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等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风险点2】预收货款结算方式,未在发出商品时缴纳消费税

【风险描述】

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客户在支付预付款时往往不要发票只要企业开具收款收据,企业在收款时记入“预收账款”科目,发出商品记入“发出商品”冲减“库存商品”,等到给客户开发票时才确认收入缴纳消费税,存在延迟确认收入滞纳消费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八条规定: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预计风险】

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企业如果等到给客户开发票时才确认收入缴纳消费税,存在延迟确认收入滞纳消费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企业应及时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并计提消费税。

【风险点3】自产应税消费品馈赠赞助,未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风险描述】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比如金银首饰企业、烟厂、酒厂等企业用自产消费品进行馈赠、赞助等活动未视同销售,而是直接减少库存商品增加营业外支出,未视同销售在商品移送时计提消费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规定: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预计风险】

税务局在稽查企业应税消费品处置时,企业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赠送或赞助未视同销售是稽查的重点,存在补缴消费税并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是否有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赠送或赞助的行为,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科目及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并结合产品移送情况,核实是否在消费税申报时视同销售,按同类产品的售价计提消费税。

【风险点4】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未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风险描述】

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未视同销售,而是直接减少库存商品增加职工福利费,未视同销售在商品移送时计提消费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规定: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预计风险】

税务局在稽查企业应税消费品处置时,企业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未视同销售是稽查的重点,存在补缴消费税并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是否有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行为,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科目及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等科目,并结合产品移送情况,核实是否在消费税申报时视同销售,按同类产品的售价计提消费税。

【风险点5】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业务宣传样品,未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风险描述】

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企业广告宣传或宣传样品时未视同销售,而是直接减少库存商品增加费用,未视同销售在商品移送时计提消费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规定: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预计风险】

应税消费品处置时,企业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广告或业务宣传样品未视同销售是风险点,存在补缴消费税并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是否有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广告或业务宣传样品的行为,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科目及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并结合产品移送情况,核实是否在消费税申报时视同销售,按同类产品的售价计提消费税。

【风险点6】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入股未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风险描述】

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入股时未视同销售,而是直接减少库存商品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未视同销售在商品移送时计提消费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规定: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预计风险】

应税消费品处置时,企业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入股未视同销售是风险点,存在补缴消费税并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是否有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入股的行为,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科目及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并结合产品移送情况,核实是否在消费税申报时视同销售,按同类产品的售价计提消费税。

【风险点7】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抵债未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风险描述】

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抵债时未视同销售,而是直接减少库存商品冲减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视同销售在商品移送时计提消费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应税消费品处置时,企业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抵债未视同销售是风险点,存在补缴消费税并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是否有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抵债的行为,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科目及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股利”“应付利息”等科目,并结合产品移送情况,核实是否在消费税申报时视同销售,按同类产品的售价计提消费税。

【风险点8】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未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风险描述】

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时未视同销售,而是直接减少库存商品增加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未视同销售在商品移送时计提消费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规定: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216

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预计风险】

企业应税消费品处置时,企业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未视同销售是风险点,存在补缴消费税并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是否有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的行为,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科目及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并结合产品移送情况,核实是否在消费税申报时视同销售,按同类产品的售价计提消费税。

【风险点9】未将价外费用确认为消费税的计税基数

【风险描述】

企业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比如: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很多企业不把价外费用确认为销售收入,通过往来科目进行处理,减少计税基数,少缴消费税等其他税款。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六条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预计风险】

企业的销售额是否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风险点。企业如果不把价外费用确认为销售收入,通过往来科目进行处理,减少计税基数,少缴消费税等其他税款,存在被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销售额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除税法规定的不包括的项目)。因此企业在计算消费税的计税基数时,应将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提缴纳消费税。

【风险点10】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包装物未计入消费税计税基数

【风险描述】

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时通常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如果包装物是单独计价的,企业通常将此部分计入往来或是冲减包装物成本,不计入销售收入,也就不作为消费税的计税基数,少缴消费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三条规定: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预计风险】

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时通常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是否把包装物价格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是风险点。企业如果未将包装物价格计入销售收入,不作为消费税的计税基数,少缴消费税,存在被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风险点11】应税消费品以外币结算的,汇率适用错误

【风险描述】

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如果以外币结算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企业往往为了降低税负在一年内随意变更折合率,存在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预计风险】

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如果以外币结算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一年内是否随意变更是稽查重点,存在利用汇率差少缴消费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如果以外币结算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企业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风险点1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未再缴纳消费税

【风险描述】

企业存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由受托方在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款,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货品后通常会加价出售,但因受托方已经在加工环节代扣代缴过消费税,委托方对于加价出售部分不再补缴消费税,存在少缴消费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预计风险】

企业存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如果收回委托加工货品后不是直接出售而是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时,对于加价出售部分不补缴消费税,则存在少缴消费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有无委托加工业务,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风险点13】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委托加工,未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风险描述】

企业存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经常存在由受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情况,比如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或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再进行生产。此种情况不属于委托加工,受托方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处理。但如果受托方不作销售处理也不代扣代缴消费税,就会存在少缴消费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规定: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预计风险】

受托方提供主要材料的加工业务不属于委托加工,如果受托方不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处,就会存在少缴消费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核查委托加工业务合同,如果合同约定主材由受托方提供,则应在合同里明示消费税由受托方缴纳。按规定,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提供辅料和加工劳务,由委托方缴纳消费税,受托方代收代缴,计税依据是受托方的同类产品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并加工,相当于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作为纳税人缴纳消费税,计税依据为产品的售价。

【风险点14】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风险描述】

受托在境内加工应税消费品,未按税法规定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四条第二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预计风险】

受托在境内加工应税消费品,未按税法规定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受托企业自查委托加工合同及“委托加工材料”“应交税费”科目明细账,结合纳税申报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未代收代缴消费税的情况。

【风险点15】将粮食白酒按适用低税率的其他酒申报

【风险描述】

酒类消费税适用税率按原料划分为不同税率,粮食白酒和其他酒存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白酒税率从价20%加从量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其他酒税率从价10%。可能存在将粮食白酒混用为其他酒适用消费税税率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

(一)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

2.酒精度低于38度(含)。

(二)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上述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过80%(含);发酵酒为酒基是指酒基中发酵酒的比重超过80%(含)。。

【预计风险】

企业将粮食白酒混用为其他酒适用消费税税率。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的风险。

第十四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风险指引

【风险点1】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还的增值税,抵减了城建税计税依据

【风险描述】

企业出口符合“免抵退”情况的应税产品,增值税可以退还,以其为计税依据计算的城建税却不可以退还。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规定: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预计风险】

企业有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以其为计税依据计算的城建税不得扣除。否则违反规定少缴纳税款,面临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征收滞纳金与罚款等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核查收到出口“免抵退”还的增值税时,是否抵减了城建税计税依据。

【风险点2】城市维护建设税适应税率错误

【风险描述】

企业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混淆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的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预计风险】

企业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存在少缴城建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核查缴纳的城建税,适应税率是否与所在地区匹配。

【风险点3】增值税留抵退税抵减城建税计税依据错误

【风险描述】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预缴增值税时,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扣减城建税计税依据。

【政策依据】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的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第十五章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风险指引

【风险点1】纳税人在补缴增值税或消费税时,未补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风险描述】

纳税人少缴、漏缴增值税和消费税,后期补缴两税时,未补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的规定: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预计风险】

纳税人少缴、漏缴增值税或消费税,后期补缴两税时,未补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存在少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核查补缴增值税或消费税时,是否同时补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文章来源:佳木斯税务,转自:麒麟扒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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