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2026税费合规指引(2.0版)之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2026-05-25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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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税风险指引

【风险点1】出租房屋在免租期未交房产税

【风险描述】

企业出租房产,会存在合同里与承租方约定免收租金期限情况,企业通常认为免租期间不需要交房产税,未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预计风险】

企业出租房产,免租期免了租金,但是并未免房产税,因此无论是否约定免租期都应该缴纳房产税,否则存在少缴房产税的风险,同时存在滞纳金及罚款。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有无免租期的业务,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企业对未缴部分房产税应补缴。

【风险点2】土地价值未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风险描述】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未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导致企业房产税计税基础不准确,少缴房产税,存在一定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预计风险】

取得土地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未计入房产原值,导致企业房产税计税基础不准确,存在少缴房产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房产原值是否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如果地价未含在房产税计税基础里,企业应补缴房产税。

【风险点3】产权不清晰的房产未缴纳房产税

【风险描述】

企业有些房屋由于历史原因导致产权不清晰,未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也未在企业账面核算,因此企业往往未对房产缴纳房产税,但从实际上看企业对房产拥有代管及使用权,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否则存在一定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预计风险】

房屋产权不清晰时,应由房产代管人或有使用权的人缴纳房产税。企业若因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房产不明等原因逃避纳税,则存在少缴房产税、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明确: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风险点4】房屋配套设施未记入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

【风险描述】

很多企业为了在当年多列成本,将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费用一次性记入费用,或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后进行摊销,未将此类费用归集到房产原值当中,使得房产税的计税基数不准确,少缴了房产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预计风险】

企业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费未计入房产原值的,使得房产税的计税基数不准确,少缴了房产税,存在欠缴税金、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房产入账依据,是否按房屋配套设施,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配套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的,企业应调整房产原值,补缴房产税。

【风险点5】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未缴房产税

【风险描述】

很多企业经营用房是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按规定房产税应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但竣工验收手续通常都比较麻烦,往往要历时几个月到一年时间,有的工程复杂的时间会更长,企业往往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就开始装修使用或进行出租、出借房屋,对这种情况应自使用之次月起开始计征房产税,企业以房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缴或漏缴房产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的规定:

十九、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预计风险】

竣工验收期限较长的房屋,企业如果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就开始装修使用或进行出租、出借房屋,如果不自使用之次月起开始计征房产税,仍以房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缴或漏缴房产税,存在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按规定,企业将原有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因此企业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如果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在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风险点6】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风险描述】

企业办公场地和经营用房包含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可以用来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因为比较隐蔽不容易被发现,通常不缴房产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规定: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预计风险】

企业办公场地和经营用房包含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应计入房产税的计税基础,否则存在少缴房产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有无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如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风险点7】房屋改、扩建支出、更新改造支出未计入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

【风险描述】

很多企业为了在当年多列成本,将房屋改扩建支出或更新改造支出费用一次性记入办公费、装修费,或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后进行摊销,未将此类费用归集到房产原值当中,使得房产税的计税基数不准确,少缴了房产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预计风险】

房屋改扩建支出或更新改造支出费用如果不计入房产原值当中,使得房产税的计税基数不准确,少缴了房产税。

【解决方法】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企业如果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并按调整或评估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风险点8】企业混淆办公与公益用房,少缴房产税

【风险描述】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有的企业为了少缴房产税,故意混淆办公经营用房与上述房产,达到免缴房产税的目的,存在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规定: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预计风险】

企业如果故意混淆办公经营用房与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等免征房产税的房产,达到免缴房产税的目的,存在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有无免征房产税的公益用房与经营用房混淆,经营用房未缴房产税的,应及时补缴。

【风险点9】自建房屋未缴纳房产税

【风险描述】

企业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企业委托施工单位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企业将自建的房屋长期放在“在建工程”或“基本建设”等科目不转入固定资产,也不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预计风险】

企业自建的房屋有否按照规定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缴房产税,是税务稽查重点。新建房屋若未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上缴房产税,则存在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核查“固定资产”账户中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应税资产的原值,应按纳税义务性时间计算是否足额缴纳房产税。

【风险点10】减免房产税,未留存必要的备查资料

【风险描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企业若资料未留存或留存资料不全,都会对企业的房产税缴纳金额及是否能享受减免等问题产生影响。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

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预计风险】

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对是否留存了企业符合减免土地使用税条件的备查资料是稽查的重点。资料不全或未留存资料的,存在无法享受减免政策,并且补缴房产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风险点11】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房产税

【风险描述】

存在未入账房产、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未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预计风险】

存在未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查看“在建工程”科目、房产税缴纳台账、房屋出租或者出借协议,核实是否存在未及时申报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风险点12】出租房产未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

【风险描述】

将自有房产出租其他企业使用,存在仍以房产余值申报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预计风险】

存在仍以房产余值申报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查看房产出租情况和经营租赁合同,核实出租房产的详细情况,确认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申报从租计征房产税。

【风险点13】向关联企业出租自有房产未按公允价值收取租金

【风险描述】

存在向关联企业出租自有房产未按公允价值收取租金少缴房产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预计风险】

存在将自有房产出租给关联企业使用,收取的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未按市场价格计算房产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查看关联方房屋租赁合同,核实是否收取房产租金,收取的租金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交易原则,对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是否按公允价值进行申报。

【风险点14】持有抵债房产期间未缴纳房产税

【风险描述】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若抵债资产为房屋不动产,在持有期间存在未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的规定:

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预计风险】

抵债资产若为房屋不动产,在持有期间存在未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查看抵债资产-房产清单、“抵债资产-房产”科目明细账及房产税申报台账,核实取得抵债房产是否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风险指引

【风险点1】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风险描述】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预计风险】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若不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土地使用税,则存在被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通过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资料证明自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如果是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要根据权属资料所载时间,查看相应应税面积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土地使用税。

【风险点2】未区分安全防范用地与仓库库区、厂房用地

【风险描述】

企业未区分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与仓库、厂房本身用地,全部使用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少缴纳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的规定:

八、关于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预计风险】

企业未区分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安全防范用地与应照章征收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导致少缴土地使用税,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缴土地使用税税款、滞纳金和被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行区分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与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如果有免税范围外的土地使用了免税政策,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风险点3】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未缴土地使用税

【风险描述】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军队、铁路、民航等免税单位的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应该由纳税单位按税法规定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有的企业因为土地是免税单位的未缴纳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规定:

第一条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条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预计风险】

企业如果因为使用的土地是免税单位的而未缴纳土地使用税,则存在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有无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情况。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若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多层建筑,企业应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风险点4】免税单位出租房屋未缴土地使用税

【风险描述】

免税单位自用的土地不交税,但对外出租应按规定交土地使用税,个别企业隐瞒出租事实,继续享受免税政策,偷逃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

十、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预计风险】

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对外出租土地,如果不按规定缴土地使用税,除了存在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外,还存在不得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的风险。

【解决方法】

属于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应自查有无土地出租现象,免税单位自用的土地不缴税,但对外出租应按规定缴土地使用税。

【风险点5】应税土地面积不符合规定

【风险描述】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企业通常实际占用面积比土地证书登记面积要大,企业申报时不如实填列实际占地面积少交税,或企业占用土地没有证书的,企业往往少报实际占地面积。企业未按规定计算应税土地面积,存在偷税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预计风险】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税务部门对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测量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组织测量的,以政策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属资料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尚未提供土地权属资料的,暂以企业(土地使用者)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企业申报时不如实填列实际占地面积少交税,企业未按规定计算应税土地面积,存在偷税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企业应据实申报土地面积。企业如果申报面积小于实际使用面积的,应补缴土地使用税。

【风险点6】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未交土地使用税

【风险描述】

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不管有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都应缴土地使用税。因为地下建筑用地比较隐秘,不容易被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一般对地下建筑用地瞒而不报,偷逃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预计风险】

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不管有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都应缴土地使用税。企业如果对地下建筑用地瞒而不报,偷逃土地使用税,存在被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有无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如有,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风险点7】共用土地未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风险描述】

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用土地的,或企业与免税单位共用土地的,应按比例分摊土地使用税,未正确分摊或未缴的存在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015号)规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预计风险】

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用土地的,或企业与免税单位共用土地的,应按比例分摊土地使用税,未正确分摊或未缴的,存在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有无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用土地的情况,如有,应按企业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准确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有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企业应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风险点8】厂区内的绿化用地未缴土地使用税

【风险描述】

厂区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是免土地使用税的,但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按税法规定照章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通常只申报厂区占地面积,而隐瞒绿化地面积,少缴土地使用税,存在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第十三条规定: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预计风险】

但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按税法规定照章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通常只申报厂区占地面积,而隐瞒绿化地面积,少缴土地使用税,存在被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应按厂区内绿化用地面积据实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风险点9】供热企业非供热厂房及土地错误享受免税政策

【风险描述】

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供热所用的厂房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非供热所用的厂房和土地也享受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的规定: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预计风险】

供热企业不符合规定的厂房和土地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错误享受了免税政策,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供热企业应区分供热与非供热使用的厂房和土地,如果有非供热使用的土地享受了免税政策,应及时做出纳税调整。

【风险点10】减免土地使用税,未留存必要的备查资料

【风险描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企业若资料未留存或留存资料不全,都会对企业的土地使用税缴纳金额及是否能享受减免等问题产生影响。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的规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

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272

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预计风险】

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对是否留存了企业符合减免土地使用税条件的备查资料是稽查的重点。资料不全或未留存资料的,存在无法享受减免政策,被补缴土地使用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享受“六税一费”优惠政策的,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耕地占用税风险指引

【风险点1】耕地占用税纳税地点申报错误风险

【风险描述】

耕地占用税纳税地点申报错误,未在占用耕地所在地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预计风险】

耕地占用税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实行差别定额税率,纳税地点错误将会造成适用税率错误,同时可能存在转引税收收入的风险。

【解决方法】

纳税人应按农用地专用方案批复文件中批复的具体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风险点2】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适用风险

【风险描述】

不能准确辨别减免税条件,错误适用减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的规定: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九、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留存下列材料:

(一)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二)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四)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情形的证明材料。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预计风险】

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未享受的,将造成应享未享减免税;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条件而享受的,将造成少缴税款风险。减免税政策执行错误将面临审计风险。

【解决方法】

首先在准确认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前提下,准确认定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税政策,应注意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等特殊纳税主体的认定;其次应查阅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证明材料,准确区分符合减免税与不符合减免税的情形;再次要注意占用土地文件中是否含有水利、交通等可能存在减免情况的关键字,存在关键字的应提醒纳税人减免税相关政策,辅导纳税人判断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纳税人自行认为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必要时可要求其具体说明。

【风险点3】免税用地改变用途未按规定补缴税款

【风险描述】

企业对于占用的耕地之前属于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的,但是再后来的经营过程中需要改变耕地的用途,但是没有在改变用途后补缴耕地占用税,造成了少缴耕地占用税的风险,在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的时候,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影响纳税人信誉度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七条根据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预计风险】

企业对于占用的耕地的用途总是在不停地改变,或者企业会占用之前用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用地,于是就会出现,之前属于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的,但是再后来的经营过程中需要改变耕地的用途,但是没有在改变用途后补缴耕地占用税,造成了少缴耕地占用税的风险,在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的时候,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影响纳税人信誉度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在占用土地的时候了解它是否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内用地,了解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如果之前用于免税项目,但此次要改变用途用于非免税项目,应及时补缴耕地占用税。


文章来源:佳木斯税务,转自:麒麟扒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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