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地产增值税实务十问十答

2026-09-10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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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房地产企业受让土地后设立项目公司开发,母公司支付的土地价款,项目公司能否抵扣?

A1:核心看“股权锁定”条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0号公告,项目公司可扣除母公司支付土地价款的唯一前提是:项目公司存续期间的全部股权,需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Q2:房地产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能否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

A2:需区分补偿形式,实施条例及2026年第10号公告明确规定:仅受让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货币形式拆迁补偿费用,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原政策中未限定补偿形式,实务中常见的实物安置补偿,新规已明确禁止差额扣除

Q3:房地产企业跨区域开发项目,增值税预缴需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

A3: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4号公告,新规已彻底明确:房地产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统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无需再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

Q4:关于征收率3%,房地产老项目是统一按3%,还是延续之前的5%?

A4:核心判断标准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非项目本身是否为老项目,并非统一按3%执行。根据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已统一调整为3%,取消了原来5%的征收率,但需分情况处理:① 2026年1月1日前已发生纳税义务(如房屋已交付、已收款并开票)的部分,延续原规定按5%征收率执行;② 2026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纳税义务的部分,统一按3%征收率执行。

Q5:车位销售,怎样计算分摊土地出让金?

A5:核心依据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土地价款抵减口径已从“计容地上建筑面积”调整为“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单独作价销售的地下车位(非人防)正式纳入土地出让金分摊基数,具体计算分两步:确定分摊基数:可供销售建筑面积=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销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含人防车位、无偿公配车位);2.  计算当期可扣除土地出让金: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车位建筑面积÷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全部土地出让金(含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等)

Q6:现售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断?

A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2026年第13号公告,现售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孰先原则”判定,核心看3个时间节点,优先级从高到低:

1. 先开具发票的:以发票开具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论房屋是否交付、款项是否收齐;

2.  未开具发票但有合同约定的:以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且房屋已交付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者孰晚);

3.  未开具发票且无合同约定的:以不动产转让完成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房屋实际交付或权属登记完成的当天,二者孰先。

Q7: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债、捐赠,增值税如何处理?

A7:此类行为属于“视同应税交易”,需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核心区分“视同销售价格”和“税率适用”

Q8:征收率3%减按2%、1%、0.5%之后,差额部分账面怎样体现?

A8:核心原则是“差额部分不计入销项税额,直接冲减相关成本或计入当期损益”,具体账务处理需区分纳税人类型,结合《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执行

Q9:房地产项目清算阶段,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口径差异如何衔接?

A9:核心衔接“收入确认、成本扣除”两大口径,避免因差异导致税务风险,具体注意两点:

1. 收入口径:增值税确认的应税销售额(不含税),与土地增值税确认的应税收入(不含税)保持一致,均需剔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得重复计税;

2. 成本扣除口径:增值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建筑安装费、设计费),若已抵扣,不得再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按规定计算扣除。

Q10:房地产企业受让土地后设立项目公司开发,母公司支付的土地价款,项目公司能否抵扣?

A10:按“资产价值+使用用途”分类处理,依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执行。2025年12月31日前已核算、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改造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资产,按500万以上资产的混用规则处理;同时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不属于“长期资产”,不适用500万以上资产进项分期调整机制,延续一次性抵扣惯例。

文章来源:周口市住房行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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