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红线外支出税前能扣除吗?拆迁补偿费需要发票吗?

2026-07-22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2 点击收藏

房地产企业开发过程中经常发生两类高频争议支出:一是红线内地块拆迁对自然人支付补偿;二是为消除周边不利环境、保障楼盘销售,在项目红线外改造第三方配套设施。两类支出在增值税发票要求、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扣除规则上差异巨大,叠加2026 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 年第 3 号)统一红线外支出土增税口径,本节结合典型案例逐项拆解合规标准、识别稽查风险。

◎典型案例

甲房地产公司2026 年 1 月通过招拍挂竞拍一宗开发用地,宗地红线内存有个人名下烂尾楼,经自然资源局、房企、产权个人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房企向自然人支付拆迁补偿款 500 万元。

项目红线外相邻医院存在锅炉房、公厕,异味、噪音严重影响本小区商品房销售;为妥善解决相邻权纠纷,甲公司与医院协商,出资200 万元将锅炉房、公厕异地迁移、封闭改造并增设绿化隔离带,全部工程位于项目规划红线范围之外。

实务两大核心问题:

1、支付自然人 500 万元拆迁补偿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能否税前扣除?是否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

2、红线外移建锅炉房、公厕发生 200 万元改造费用,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允许扣除?

◎政策解析

一、问题1:支付个人拆迁补偿费扣除与发票规则

(一)增值税定性:拆迁补偿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取得发票

依据财税〔2016〕36 号,自然人因土地、房屋被征收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不发生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个人无法、也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扣除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8 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个人的,无需发票,以内部凭证和全套佐证资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房企支付自然人拆迁补偿,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需要留存完整证据链:

1、三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收款收据(注明姓名、身份证号、补偿项目、金额);

3、银行对公转账流水;

4、自然资源局征地、拆迁备案文件。

(三)土地增值税扣除规则(国税发〔2009〕91 号)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含对个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无需发票,凭拆迁协议、付款凭证、签收花名册即可计入扣除项目,同时享受20% 加计扣除。案例中500 万元属于红线内地块拆迁支出,完全符合土增税扣除条件。

二、问题2:红线外改造锅炉房、公厕 200 万元支出分税种判定(2026 年 3 号公告新规)

(一)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 年第 3 号第四条:全国统一红线外支出扣除双硬性前提,缺一不可:

支出义务必须书面约定在土地出让合同正文或官方补充协议,签约主体为县级以上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改造对象为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配套设施,属于拿地法定前置条件,支出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扣除。

  对照本案例:200 万元改造锅炉房、公厕,仅为房企自行与医院协商、改善小区销售环境、解决相邻权矛盾,未写入土地出让合同,不属于政府要求的法定配建义务,不满足 3 号公告扣除条件。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200 万元全额不得扣除,不允许加计 20% 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扣除规则

企业所得税无“红线内外强制剔除” 限制,判断标准为支出与取得销售收入直接相关、具备合理性。

该笔改造支出目的是消除周边不利因素、提升楼盘售价、保障项目销售收益,属于与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支出,分两种入账方式:项目尚未完工:计入开发成本—— 开发间接费,随产品销售结转扣除;项目已进入预售阶段:计入销售费用,当期全额税前扣除。

配套要求:改造工程需取得施工单位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正常抵扣进项、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

一、自然人拆迁补偿款涉税风险

1、无完整证据链,成本全额调增风险

仅留存银行转账记录、无拆迁协议、自然人收款凭证、身份证复印件,在汇算清缴、土增税清算时被认定支出真实性不足,500 万元补偿款全部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并加收滞纳金。

2、错误要求个人代开发票,徒增税负

企业不熟悉政策,强制自然人到税务局代开不动产销售发票,产生额外增值税、个税成本,引发补偿纠纷。

二、红线外200 万元改造支出双重稽查风险

1、土地增值税清算全额剔除风险 :无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红线外改善类支出,清算时直接调增增值额;若企业自行计入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违规加计 20% 扣除,会被认定虚假扣除,触发专项稽查。

2、企业所得税无发票无法扣除风险:改造工程未取得建筑服务专票,仅以白条、往来款入账,企业所得税汇算全额调增;同时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双重损失。

3、成本科目错配预警风险:将红线外改善支出混入红线内土地拆迁成本,金税系统联动出让合同、规划红线图、政府协议比对,形成成本异常预警。

三、跨税种处理混淆风险

实务普遍误区: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的红线外支出,土增税也必然可以扣除。2026 年起两税规则彻底分离,土增税仅认可出让合同约定的政府配套支出,纯商业改善类红线外支出一刀切不得扣除。

◎风控建议

1、拆迁补偿业务留存证据,杜绝发票误区

红线内自然人拆迁补偿,不索取发票,统一归集全套佐证资料归档:拆迁协议、产权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对公转账流水、收款收据、自然资源局备案文件;严禁现金支付补偿款,规避真实性核查疑点。

2、红线外支出前置规划,满足土增税扣除法定条件

若预判需要在红线外配建、改造公共设施,拿地谈判阶段将配套义务、建设范围写入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明确为拿地前置条件、建成无偿移交政府,方可适用2026 年 3 号公告计入土地成本土增税扣除;仅为改善楼盘品质、私下协商的红线外支出,不做土增税扣除预期。

3、区分两税入账口径,规范账务核算

红线外纯商业改善支出:企业所得税计入销售费用或开发间接费;土地增值税清算单独台账归集,主动做纳税调增,不混入土地、拆迁成本。改造工程足额取得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障进项抵扣与所得税扣除合规。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2018 年第 28 号公告(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无票补偿扣除规则);

2、国税发〔2009〕91 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拆迁补偿费审核标准);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3 号第四条(红线外公共配套支出土增税统一扣除新规);

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扣除范围;

5、《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支出准予扣除)。

文章来源:张友刚 致远房地产财税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