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质保金如何财税处理?
针对施工企业未收到的质保金,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则完全不同:增值税原则上“收钱或开票时才交”,而企业所得税在“完工时即确认收入”。
一、增值税:收钱或开票才产生纳税义务
未收到的质保金,只要未开具发票,就暂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核心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建筑服务被扣押的质保金,未开具发票的,以实际收到质保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反之,如果提前开具了发票,则开票当天即产生纳税义务。
处理建议:未开票、未收款:暂不确认销项税。可先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待实际收到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生扣款:若因质量问题被扣留,属于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发票冲减之前确认的销售额和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完工即确认收入
无论是否收到钱或开票,质保金均需在工程完工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核心规定: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质保金作为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在工程完工且金额能可靠计量时,就应确认收入。
特殊调整:发生扣款(赔偿支出):若实际被扣款,凭合同、扣款协议等证明资料,作为“赔偿支出”在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无需追溯调整原收入。最终无法收回(坏账损失):质保期满后因业主破产等原因彻底收不回来,按资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需填报明细表并留存证据)。
三、会计处理
1. 完工结算时(正常确认收入)
此时确认全部收入,但因增值税可能未到纳税时点,需分离处理:
借:合同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入(含质保金)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针对质保金部分)
2.质保期满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
全额收回: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扣除部分质保金,余额进行结算:
借: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质保期内预计维修义务
遵循谨慎性原则预提可能发生的维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预计负债
纳税调整提醒:此计提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需做纳税调增。
4.发生维修费用:
借:预计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5.预计负债余额:
借:预计负债
贷:主营业务成本
总结:质保金在所得税上应“早确认”,在增值税上可“晚确认”。汇算清缴时,特别注意会计上预提的“预计负债”需做纳税调增,而增值税按实收或开票时间确认。
文章来源:纪玮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