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争议:非房企能否计算扣除开发费用10%?

2026-07-07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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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建设存量房(是新房非旧房),能否加计扣除20%以及计算扣除开发费用10%?

税中望月:实务层面存量房一般按照旧房(发票或重置成本)计算土地增值税,但并不能排除新房按实际成本扣除方式。

政策明确规定可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计算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开发费用扣除标准 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按以下两种情况扣除:

能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 = 利息支出(不超过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 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不能分摊利息或无法提供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 =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 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非房企与房企的关键区别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享受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优惠(即(土地成本+开发成本)×20%)

印花税可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单独扣除,而房企的印花税已计入开发费用

即:20%属于例外,10%仍可计算扣除。

文章来源:樊剑英 税中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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