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非房企能否计算扣除开发费用10%?
问题: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建设存量房(是新房非旧房),能否加计扣除20%以及计算扣除开发费用10%?
税中望月:实务层面存量房一般按照旧房(发票或重置成本)计算土地增值税,但并不能排除新房按实际成本扣除方式。
政策明确规定可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计算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开发费用扣除标准 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按以下两种情况扣除:
能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 = 利息支出(不超过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 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不能分摊利息或无法提供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 =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 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非房企与房企的关键区别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享受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优惠(即(土地成本+开发成本)×20%)
印花税可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单独扣除,而房企的印花税已计入开发费用
即:20%属于例外,10%仍可计算扣除。

文章来源:樊剑英 税中望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