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免退”办法出口退税率的确定规则(2019.4.1起)
【案例】外贸企业A于2019年3月15日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5日,又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0日,A将上述两批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4月30日。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确定两批出口货物退税率? 答:3月15日购进的出口货物,已按调整前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前16%的退税率。 4月15日购进的出口货物,按照调整后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后13%的退税率。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③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厦门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