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8-12月)
一、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5年12月)
1.未履行的合同能否退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2.公司合并,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3.企业销售无产权的车位、地下室,是否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销售无产权的车位、地下室等不涉及权属转移,不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如根据合同判定其属于财产租赁的,应按租赁合同申报缴纳印花税。
4.北京市车船税缴纳期限如何规定?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京财税[2011]2987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京政发[32011]77号)规定,现将我市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公告如下。本市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对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二、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5年11月)
1.在计征房产税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是否计入房产原值?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拆迁后重新购买房屋、出售公房前后一年内重新购买商品房,缴纳契税时可享受抵扣优惠。这一优惠政策,被拆迁人、卖公房人的女婿、儿媳、公公、婆婆、岳父、岳母能否享受?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购房人与被拆迁人或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人不一致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由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因此,拆迁人、卖公房人的直系亲属可享受,姻亲等其他亲属不能享受,女婿、儿媳、公公、婆婆、岳父、岳母购房时不能享受。
3.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4.企业去超市购物,取得购物小票和增值税发票,想要确认同时取得购物小票和增值税发票,需要交印花税吗?
答:购物小票及发票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如果企业与超市书立应税凭证的,应按照对应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
5.同一份应税凭证即有应税项目又有非应税项目,未分别列明金额,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第九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最新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7.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是否需要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营业账簿,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如果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无需设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则无需申报缴纳营业账簿税目印花税。
8.营业账簿印花税申报期限到什么时间?新成立的公司应于什么时候申报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因此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
三、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5年10月)
1.纳税人在自有土地上建造房产,应于何时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财税(86)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地下建筑物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京财税[2006]374号)第一条规定,对于独立地下建筑,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4.4月征期一次性申报缴纳了全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0月征期还零申报吗?
答:一、根据京地税二〔1998〕369号文件规定,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二、纳税人在每年4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一次缴清的,其税款所属期为财政年度的1-12月;纳税人在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分两次缴纳的,其税款所属期分别为财政年度的1-6月和7-12月。
因此,凡是按照上述规定4月征期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税款的,当年10月征期不需申报。
5.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在携程下订单订酒店、机票,这些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纳税人行为属于购买酒店、旅客运输服务,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四、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5年9月)
1.个人房屋买卖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个人销售或购买非住房,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税率为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2.印花税是否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3.企业当期增值税有留抵税额的情况,请问附加税的计税依据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4.购买期房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因此,购买期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含期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现房买卖合同等)的当日。
5.绿化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三条规定,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5年8月)
1.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2.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时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中计税金额栏目是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额填写还是按总额填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如果纳税人首次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填写,以后年度增加的填写增加部分。
3.融资租赁房产的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