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现房销售」是否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现阶段,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现房销售」。那么,房企就会面临一个问题:销售「现房」,是否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首先,什么是「现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条对商品房现售和预售做了明确区分,即“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简而言之,没有竣备的商品房是「期房」,取得竣备的商品房是「现房」。
那么,「现房销售」是否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我们来分别看一下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法规定。
1、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8号)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表说明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本表。其中,“销售额”栏次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俺认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范围,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建设中的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
而「现房销售」是指在商品房竣工备案之后进行的销售,收取的销售款项不同于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所收取的预收款,不需要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那「现房销售」何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由于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特殊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基本形成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原则。
所以综合来说,「现房销售」不需要按照3%预缴增值税,只需在“交付时”按照9%申报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是两步走,是先预缴,后清算。土地增值税是以整个项目的进度为周期,土增清算之前都是预缴,土增清算之后是正式申报缴纳。
项目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继续销售并收取的款项,就不需预缴土地增值税,可以直接按照尾盘销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所以,「现房销售」是否「预缴土地增值税」与销售的是「现房」还是「期房」无关。
那么,应当何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应进行”就是“必须要进行”: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可要求”就是“可以要求,也可以不要求”: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现阶段,各地税局对土增清算的征管趋严,很多房地产项目在达到了“可要求”土增清算的条件时,便会“被要求”做土增清算,但由于房企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很难取得开发成本发票,也很难做工程结算,导致难以准确计算开发成本,会极大地影响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结果。
除亏损或退税项目外,俺建议房企与当地税局沟通暂缓土增清算,继续预缴土地增值税,待清算条件成熟时再进行土增清算。
3、企业所得税
从时间的维度上来说,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不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是以年度为周期,每年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再做年度汇算清缴。
所以,无论销售的是「现房」还是「期房」,企业所得税都是需要按照季度预缴的。
还要从开发产品状态的维度来说,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的收入划分为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和完工开发产品收入两个阶段。
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我们知道,开发产品会有一个从「未完工」转为「完工」的过程。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出,「现房」只是「完工开发产品」中的一种,不完全等于「完工开发产品」。
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简而言之,未完工开发产品要按照预计毛利额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完工开发产品要按照实际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销售「现房」,应按照实际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所属季度进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所属年度结束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现阶段,很多房地产项目由于资金问题,已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在未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当地ZF要求,只要商品房满足“基本居住条件”,就要通知业主来收房。
财务人员应当关注:「收房」意味着,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开发产品从「未完工」转为了「完工」。
案例 甲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了商品房项目,2018年5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20年4月办理竣工备案。2020年10月,甲企业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含税总额2180万元。其中,签约当时收取首付款1090万元,并按照9%的税率开具同等金额增值税发票,剩余款项于2021年1月收取。2021年1月,该批商品房集中交付,甲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交房。 假设当地该类型房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甲企业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暂不考虑甲企业其他业务,那么,针对这部分现房销售首付款,该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增值税: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据此,一些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取了预收款的,即应预缴增值税。比如有地方税局解释,“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非预收款销售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但《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表说明对需要预缴增值税的范围做了进一步解释,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本表。其中,‘销售额’栏次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也就是说需要预缴增值税的仅限于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而对于预售的概念,《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条对商品房现售和预售做了明确区分,即“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而现房销售一般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 基于以上规定,笔者认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范围,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尚处建设期的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而销售完工现房收取的销售款项,不需要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比如有地方税局在12366问答明确,“现房销售是指,在不动产达到交付条件后进行的销售。现房销售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增值税。现房销售收取的销售款项不同于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所收取的预收款,不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按适用税率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明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具体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地的通行做法是,以交房时间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增值税。比如,安徽省税务部门规定,对以买卖方式转让的不动产,应对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房时间之前完成房屋交付手续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本案例中,甲企业2020年10月销售完工现房收取的1090万元首付款,由于已开具发票,故应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应在下月申报期,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剩余款项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即2021年1月,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的实现,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
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周期来看,土地增值税存在先预缴、后清算的步骤。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各地的操作细则一般按规定作了细化。比如,深圳市税务部门规定,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即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开发销售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先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税款,待工程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但同时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期间转让房地产的,需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土地增值税预缴时点,是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理论上说,项目竣工结算后,如能尽快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续销售并收取款项,就不用办理预缴,可以直接按照销售尾盘,进行纳税申报。值得关注的是,很多项目即使已经办理竣工备案,但由于拖欠工程款等资金原因,结算时点可能相对靠后,再加上成本发票可能较难取得,将大大影响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结果。除亏损或退税项目外,笔者建议企业的一般项目按规定继续预缴土地增值税,待后续满足清算条件时再进行清算。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计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销售完工产品则比较特殊。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200000) 的填报说明来看,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填报在“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次。但此栏次填报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的预计毛利额。根据填报说明,本案例中,甲企业销售完工现房,并不属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在2020年第四季度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需要将现房销售收入填入“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次。 与此同时,由于尚未交房,对于销售该部分现房,甲企业也没有确认会计利润,因此,在甲企业2020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表的第1行“营业收入”、第3行“利润总额”和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栏次中,都不会体现1090万元首付款。也就是说,对于甲企业销售的这部分现房,在2020年第四季度无须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 不过,在实操过程中,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确认时,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对于销售现房取得的首付款,甲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虽然不需预缴,但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还是要将其作为完工产品销售收入进行结转。以上案例中,甲公司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确认不含税收入1090÷(1+9%)=1000(万元),并按规定结转对应比例面积的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完工现房不再需要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而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则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申报缴纳。由于当前房地产市场行情一般,房企利润率也大不如以往,如多预缴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在项目结束后可能由于配套退税政策的不明确无法退税,因此企业应在项目投资测算、开发建设、预售现售、项目清算等各阶段提早做好税务测算和规划,如遇到涉税争议也可请税务律师等专业人士协助处理。
开发企业销售完工产品是否需要预缴所得税
我司是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已于2022年底竣工,即本年(2023年)销售回款均为销售“完工产品”。请问:
1.我司本年度销售回款是“完工产品”产生,是否不需要按预计毛利率填入第4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2. “季度预缴”时,是否也不需要计算该部分收款对应的实际毛利填入本行。谢谢
2023-04-14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咨询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完工产品预缴所得税的问题已电话沟通与回复,有何疑问欢迎咨询12366。
未完工产品销售,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期间费用是否填入利润总额?
我们是黄冈市蕲春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在销售未完工产品时,企业所得税申报除按预计毛利率填列“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外,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是否也应填入“利润总额”?急急急!!!
2020-07-14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文件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规定,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一百零六条相关规定,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房地产企业完工产品预收账款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如何填报?
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项目于2019年12月份全部竣工交付。截至2019年度累计形成预收账款8亿元,2019年度会计口径财务报表中确认收入5亿元。剩余3亿元完工产品的预收账款按照税法要求应调增收入,请问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填报?是否可以在A101010表第3行销售商品收入中填报?
2020-07-06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3行“销售商品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活动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除外)取得的收入也在此行填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正常涉及以下报表: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等。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完工产品界定
你好,我司与客户签订了销售购房合同,合同约定2021年6月30日精装交付,我司于2020年4月取得了该楼盘的毛坯竣备证明,还未开始装修工程,远达不到交付条件。请问,我司该楼盘是否应该确认为已完工产品?
2020-04-27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竣工备案后现房销售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于2019年竣工备案并且预售阶段的房产已经交付,在交付后新售的房产收款并开具发票,此时申报增值税时按一般计税方法直接在一般申报表申报即可,不需要先进行预缴,再进行一般申报吧??
2020-10-29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若是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若你司在之后直接销售房地产项目,则不需要先行预缴,直接进行纳税申报即可。
文章来源:地产财税学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