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工程项目甲供材的甲方要求劳务公司开具9%专票合适吗?

2024-03-19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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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但在特殊情形下,没有选择权,只能“适用”简易计税。建筑劳务公司所用材料全部是由总承包人提供,是否“适用”简易计税?

首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从该文件规定分析,甲供工程“适用”简易计税应同时具备如下五个条件:

一是甲供工程适用简易计税的主体必须是工程总承包单位;

二是必须是房屋建筑工程,对承包的市政、公路等工程均不适用;

三是工程必须是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这两类;

四是必须是“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安装、修缮、装饰等建筑服务均不适用;

五是“甲供”必须是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等四类材料中的一种或多种,列举之外的其他材料设备均不适用。

由此可见,对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劳务公司并不属于“适用”简易计税的范围。

其次,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放弃简易计税,而选择一般计税,相应可以开具9%的专票,并且总承包抵扣也是没有问题。

实务中,总承包人为了取得进项税,强行要求劳务公司开具9%的专票,作为弱势的劳务公司也只有被迫开具9%的专票。在建筑劳务公司看来:增值税是价外税,9%个点也好,3%个点也罢,“羊毛出在羊身上”,增值税最终还是由总承包人承担,反正劳务公司也不受损失。此言差矣!作为劳务公司为什么允许选择简易计税?就是因为建筑劳务公司基本没啥抵扣,即便是9%的增值税实实在在是由总承包人买单,但随增值税附征的附加税费,总承包人不会买单,无形中增加了劳务公司的税负,也相当于总承包人将附加税费转嫁给了劳务公司。

文章来源:十堰畅玮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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