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配套费的“契税”,你交对了吗?

2024-07-26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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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套费需要交纳契税吗?

(一)市政配套费&城市基础配套费

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出让土地时必要的配套费用,指要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的市政公用基础建设项目资金,即“七通一平”的费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则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和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也就是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一种地方政府性基金,根据各地方发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管理办法,该费用的征收范围通常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不同的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不同。

(二)国家税务规定:

根据(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三)地方税务规定:

对于上述规定,不光纳税人有不同的理解,而且各地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不同的口径:缴纳、暂缓、不征。例如:

1.大连税务认为坚定:不移的执行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配套费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交纳契税;

2.成都税务认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开发的房产建筑面积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计入开发成本)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环节发生的费用,该费用不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应暂缓征收契税;

3.海南税务认为:土地转让后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四)本文观点:

按照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市政建设配套费需要缴纳契税,故很多房企财务认为现在公司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而非市政建设配套费,故不应缴纳契税。房地产企业的原来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缴纳契税很明确。现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缴纳契税存在很大争议,除地方税务有明确规定不交契税外,其余地区由于政策不明,各主管局自行判断是否征收,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不仅仅影响契税,还会影响土地增值税清算,即未缴纳的契税的城市基础配套费存在不予扣除的风险。故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沟通。

二、配套费契税如何缴纳?

各地住建局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征收,部分地区针对配套设施及地下建筑物存在减免的情况,契税是按照减免前的缴纳还是减免后的缴纳?目前各地税务答疑中,要求按照减免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契税。

文章来源:中道财税  作者(焦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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