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起止时间如何界定?

2016-11-23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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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在2014年成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条件,2015年8月取得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起止时间如何界定?是从2015年8月至2018年7月,还是从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因此,该公司在持续经营且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情况下,免税年度应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所得税享受减半优惠。

文章来源:江苏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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