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优惠遇到研发费加计扣除,申报时注意什么?
作为合理调整经济结构、鼓励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举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陆续颁布实施,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推广到10大行业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及专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如果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对专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既申请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税收优惠,又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在申报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具体案例
A公司为生物药品制造企业,2016年2月购入一台机械设备用于研发活动,并于当月投入使用,该设备入账成本为720万元,用于研发项目当年不符合资本化条件。受产品生产周期影响,企业会计确认折旧年限5年,采取直线法计算折旧,无残值。会计及税收处理如下:
(一)企业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次月起,每月对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20000
贷:累计折旧 120000
借:管理费用 120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20000
2016年计入管理费用的折旧总额为120万元(720÷5÷12×10)。
(二)企业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情况如下: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文件规定,对上述固定资产适用缩短折旧年限政策,申报扣除折旧金额为100万元(720÷6÷12×10);
2.对上述固定资产折旧同时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加计扣除金额为60万元(120×50%)。
二、案例分析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2.A公司对该固定资产适用缩短折旧年限税收优惠,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机械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为6年,而不是会计上确认的5年。企业申报固定资产折旧正确,填写当年纳税申报表时注意进行纳税调增。
3.A公司对该固定资产同时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直接按照会计上予以费用化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的50%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就产生了错误。主要原因是上述两项税收优惠同时享受,其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申报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如果会计确认的折旧年限仍低于按照税法规定缩短后的折旧年限(如本例中的情况),其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企业当年就该固定资产折旧用于研发而申报的加计扣除金额应为50万元(100×50%),并非按照会计确认折旧计算的60万元(120×50%),填写当年纳税申报表时注意填列金额。
4.如本例中企业会计确认折旧年限为9年,那么,企业上述两项税收优惠仍可以同时享受,当年申报扣除折旧金额仍为100万元,但当年申报加计扣除金额应当适用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进行加计扣除的规定,应为33.33万元(720÷9÷12×10×50%),并非按照税法规定缩短折旧年限后计算的50万元,填写当年纳税申报表时注意填列金额。
5.除上述两项税收优惠同时享受容易出现问题外,申请项目所得减免以及低税率税收优惠同时享受的,也应特别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农林牧渔项目所得)、第八十七条(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第八十八条(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第九十条(技术转让所得)规定,对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均为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等低税率税收优惠,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注意填列《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的第28行,避免产生企业按照低于法定税率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问题。
文章来源:每日税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