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之一

2016-06-03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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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解读】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纳税人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是指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 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一、试点纳税人范围的界定:

试点纳税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二、“单位和个人”范围的界定:

(一)“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三、对“境内”概念的理解和掌握,应依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解读】本条是关于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的界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解读】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分类、划分标准的规定。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试点纳税人分类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在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中,仍予以沿用,将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计税方法、适用税率及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同,需作区别对待。

二、试点纳税人适用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销售境外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额不包含在销售额当中,所以上述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均为不含税销售额。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换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本次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按2015年度营业税应税服务销售额确认。

三、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两个特殊规定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解读】本条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是一条重要标准。实践中,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建立健全了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满足了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管理需要。这时,此类小规模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依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二、“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例如,有专业财务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是指能够按照增值税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读】本条是关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规定。

本条所称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是指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且不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以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情况的。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被税务机关责令认定但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本条是关于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扣缴义务人,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因现行海关管理对象的限制,即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对涉及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行为,仍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理解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时需要注意,其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解读】本条是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可以视为一个试点纳税人合并纳税的规定。

合并纳税的批准主体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具体办法将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依据这一规定,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了《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暂行条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和《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9号),对合并纳税做出了具体规定,详见相关文件。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解读】本条是对增值税会计核算要求的规定。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增值税会计核算”,涉及的会计科目包括在“应交税费”总账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应纳税额”、“已交税金”等栏目。

                             来源: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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