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房地产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06)141号文件规定: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
二、 国家征用、收回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释: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财税2006 21号文进一步明确:
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三、 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2、财税字1999 210号文件规定:对居民拥有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合作建房的税收优惠
对于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 企业改制、重组的税收优惠
财税2015 5号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六、 旧房转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优惠
财税2014 52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