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涉税相关规定
(一)税收优惠备案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后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信息备案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15%低税率或特区内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手续的企业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备案,年度备案后,方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年度备案需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信息备案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 学 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四)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五)申报填写问题
按规定享受15%税率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时,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3第4或第7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六)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不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七)注意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予以追缴。
涉税优惠案例说明
例1:深圳特区内(非宝安、龙岗、光明、坪山、大鹏、龙华新区)某2008年1月2日成立的企业,已于成立当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假设该纳税人2009年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并且2009—2014年一直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这期间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万元(来源于特区内),那么各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一、2008年,纳税人未取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二、2009年,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后,2009-2012年可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性税收优惠的剩余期间的优惠政策(即“一免三减半”)。
200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0万元(全免)
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50%×25%=12.5万元。
2011年、2012年计算同2010年
三、2013年纳税人定期减免税享受完毕,在按规定办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备案后,可以继续享受15%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
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5%=15万元
2014年计算同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