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热点问题(6月13日)
一、应纳税额计算
1.营改增之后收费公路企业收取的通行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对方取得通行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税收优惠
1.某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按季度申报增值税,其经营的范围包括设计服务、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第二季度销售货物及服务未超过9万元,但是销售不动产超过9万元,这种情况下,销售货物及服务的金额用不用交增值税?如果销售不动产未超过9万元,则这笔金额用不用交税?是不是销售不动产不论是否超过9万元都需要交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企业销售不动产不论是否超过9万元都需要交增值税,如果销售货物或服务均未超过9万元,均可享受免税.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一、纳税人按照29号公告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可包括如下资料:
(一)跨境行为购买方(以下简称购买方)出具的具有购买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购买方单位盖章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二)跨境行为销售方(以下简称销售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是二选一还是两个都需要附送?
答:应区分不同情况附送.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应提供购买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和《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不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供购买方出具的书面证明.
三、征收管理
1.《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是否需要填写原营改增项目?
答:需要填写所有营改增项目.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七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的附表(二)第10行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填写的是本期购进不动产的全额还是当期可以抵扣的60%部分?
答:第10行填写当期可以抵扣的60%部分或者40%部分.
4.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如何备案?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在网厅进行多次备案?
答:纳税人可以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通过选择"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增值税简易征收备案",按照自己适用的简易计税政策选择相应的备案项目.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在36个月内,只需备案一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