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业务知识100问

2016-04-20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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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青岛市什么时间开始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答: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称营改增), 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青岛市的试点时间为2016年5月1日起。

  2.本次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涉及的主要政策文件有哪些?

  答: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涉及主要文件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通知》)。

  《通知》共分为4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跨境应税行为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4.什么是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

  答: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确定其经营业务是否属于征税范围,纳税人也可以咨询当地国税机关。

  5.什么是增值税?

  答: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6.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增值税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增值税仅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各个环节中新增的价值额征收。在本环节征收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已征税款。它消除了传统的间接税制在每一环节按销售额全额道道征税所导致的对转移价值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增值税制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我国增值税采用凭票抵扣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应税货物、劳务或者应税行为,凭取得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扣税凭证予以抵扣。

  (三)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在各环节征收的税款,附加在价格以外自动向消费环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四)增值税纳税人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其成本不包括增值税。

  7.什么是发生应税行为?

  答:发生应税行为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8. 什么是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哪些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答: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9.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如何纳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0.非经营活动中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属于发生应税行为,请问非经营活动有哪些情形?

  答:非经营活动的情形有: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1.什么是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答: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分为哪两类?如何划分?

  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13.试点实施前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要到国税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答: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办理有关申请登记手续,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办理有关申请登记手续,在国税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税种登记后即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在改征增值税之前的营业额如何确认是否超过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

  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16.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7.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否必须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申请登记的如何处理?

  答: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必须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不登记一般纳税人。

  如果未按规定申请登记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其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8.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不登记一般纳税人?

  答: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9.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可以。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按照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20.从事兼营业务的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纳税人同时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行为销售额时,确定年应税销售额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的原则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以及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确定。

应税货物和劳务

应税行为

是否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超过50/80万)

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未超过500万)

应当登记

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未超过50/80万)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超过500万)

应当登记

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未超过50/80万)

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未超过500万)

可以登记

  21.两个纳税人能否合并纳税?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22.发生应税行为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23.发生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4.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哪两个?

  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5.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6.什么是销项税额?

  答: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7.什么是进项税额?

  答: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28.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9.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何种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30.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建筑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31.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按何种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2.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33.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何种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34.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何种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5.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现代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36.出租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应按何种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37.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分别按何种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38.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应按照何种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39.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什么内容?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40.什么是生活服务?包括什么内容?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41.无形资产是什么?具体包括什么内容?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42.什么是不动产?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43.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44.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5.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么?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6.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7.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一)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48.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应按照什么征税?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照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49.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0.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1.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2.除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外,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可以扣除受让土地的价款?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3.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么?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54.哪些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5.接受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税款可以抵扣么?

  答: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6.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一)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三)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六)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七)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八)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57.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准予抵扣?

  答: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用于生产、经营的,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8.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如何处理?

  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59.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60.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能否抵扣?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6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能否抵扣?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63.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64.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65.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66.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7.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68.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9.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0.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7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75.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76.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7.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78.个人出租住房,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79.扣缴义务人如何计算应扣缴税额?

  答: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80.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应如何纳税?

  答: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81.增值税起征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个人提供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82.我市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如何规定?

  答: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8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核算要求是什么?

  答: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84.营改增试点有哪些过渡优惠政策?

  答:按照《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共制定了40项免税政策、2项即征即退政策和2项扣减增值税规定,并同时规定了以下过渡政策:

  (一)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二)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85.哪些跨境应税行为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86.零税率应税行为的退税率是什么?

  答:零税率应税行为的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和无形资产按照《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87.除享受增值税零税率外,还有那些跨境应税行为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8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而未取得的,能否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按照《跨境应税行为的规定》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89.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实际承运人适用什么增值税政策?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什么增值税政策?

  答:按照《跨境应税行为的规定》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90.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仍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按照《跨境应税行为的规定》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9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是否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答:按照《跨境应税行为的规定》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9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9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9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9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96.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9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有哪些?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98.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如何补缴?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99.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100.纳税人了解“营改增”相关政策的主要途径是什么?

  答:纳税人需要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应税行为范围注释及涉税事项等,可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登录青岛市国家税务局(www.qd-n-tax.gov.cn)门户网站“营改增专栏”查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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