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8种应税行为及原因简析

2016-04-20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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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析】因为金融商品转让系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如果开具专用发票,或存在重复抵扣。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析】该收费为代收代付,应向委托方提供代收的政府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简析】本金实为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贷款业务的本金,为收入;但在过渡期允许选择计算销售额方法二反而未扣除本金。过渡期后,为贷款服务。本金应不能不扣除。

 

   4、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简析】因选择差额征税,扣除费用未作为旅游服务销售额,所以不能同时提供专用发票。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析】因属于营业税劳务,且已交营业税发票,不能抵扣,故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用于抵扣。

 

   6、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析】个人不需要抵扣,符合如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7、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析】同上

 

   8、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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