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心积虑为偷税 一朝案发进“班房”
春节刚过,江西省鹰潭市地税局一纸申请递交到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对某房地产企业共计205.61万元偷税款、罚款进行强制执行。
市纪委转来一封密件
2008年6月12日,鹰潭市地税局稽查局意外接到从市纪委转交来的一封密件,拆开一看,竟是一封有关本市某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金山商城”一期商住楼项目中涉嫌偷逃税款的举报信,举报人为市纪委。此信引起市地税局稽查局和市地税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当即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系,联合成立了专案组。
当天下午,专案组正式展开了对该涉嫌偷逃税款企业的调查。
为了掌握第一手信息,专案组兵分三路。第一路到主管税务机关调查该企业2003年~2007年纳税申报等征管资料;第二路到工商局、土管局、房管局、房屋产权办证中心、拆迁办、建设局、规划局等单位进行外围调查,收集该企业的相关信息;第三路到“金山商城”项目实地摸底,利用中午、晚上的休息时间,按房屋楼层、单元进行一家一户询问和登记,摸清购房户的基本信息。
调查发现,该企业只在2004年1月、2005年4月和8月、2006年5月申报缴纳过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共计14.5万元,其他时间为零申报。而且,至检查日止,该企业尚未对大部分拆迁安置户和购房户已经入住的一期商住楼项目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进行清算和申报。另外,自2001年~2007年,该企业先后更换了3位法定代表人。
种种迹象表明,该企业可能存在虚假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
挖掘“税耗子”巢穴
“金山商城”大部分住房为拆迁房,负责拆迁和安置的公司系涉案企业的子公司。经过认真研究分析后,检查人员认为,涉案企业很有可能将收入隐藏在拆迁公司,该拆迁公司实际上是“税耗子”藏污纳垢的巢穴。
接下来,专案组对拆迁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从该公司账务资料中,检查人员发现涉案企业与“金山商城”一期商住楼拆迁户共签订了97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而拆迁公司在2001年~2004年期间,共收取了房屋拆迁差价款90多万元,一直挂“预收账款”而未转给涉案企业。经过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查实涉案企业直接以收代支,委托拆迁公司将这部分收入,以现金形式支付了拆迁过渡费,其隐瞒拆迁差价收入不申报纳税的行为已初露端倪。
随即,专案组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调账检查,并将其收入情况作为重点突破口。从账面上看,2003年~2007年,该企业在“预收账款”上,反映了预收购房款605.9万元,但只按168万元的预收购房款进行了纳税申报,未全额纳税申报,而且账面反映的收入与建设规模不配比,账面反映的工程款支出与工程建设进度也极不配比。另外,该企业账面上还反映退了部分购房款,于是,检查人员将每笔预收房款和退房款的详细信息,与“金山商城”销售平面示意图进行逐家逐户比对。
结果发现,有9间店面已经销售,但在账上没有反映收入;2006年,一笔120万元的预收购房款在退回时,直接冲减了账面收入,而在涉案企业“预收账款”明细账上,却找不到该退房户的相关信息。为什么记账凭证上找不到与退房户交回的购房款收款收据发票联相对应的收款收据记账联,这说明该企业很可能存在账外经营问题。
针对疑点,检查人员立即对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会计、项目工程承包人进行了询问和调查,查实了该企业于2004年期间,先后将9间店面以7500元/平方米作价,共计548万元,转给工程项目负责人章某、黄某、王某用于抵顶工程款,不进行申报纳税的事实。另据出纳游某交代,在2003年~2005年间,法定代表人王某曾授意游某收取购房款后,只将部分购房款和收款收据交回企业入账,另将270.8万元的购房款以游某个人名字办理活期存款,存折由王某保管,游某保管收款收据。在认定该企业涉嫌重大偷税事实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随即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税耗子”难逃法网
由于“金山商城”一期商住楼A、B、C栋楼虽竣工交付使用,但未验收,只有少部分拆迁户办理了回迁证明。如何认定涉案企业拆迁安置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成了本案的一个难点。
通过与涉案企业所属拆迁公司工作人员的交谈,检查人员得到一重要信息,即涉案企业在2006年初左右,曾与拆迁公司联合在《鹰潭日报》上刊登回迁通告。检查人员立即到鹰潭日报社翻查了该期间所有报纸,终于在2006年1月4日的《鹰潭日报》第1版左下角显著位置,找到了该回迁通告,通告中明确规定:“限各拆迁户在2006年1月26日前办理回迁。”经咨询法律顾问,由于在此之前,大部分拆迁安置户和购房户已经入住,因此可以认定2006年1月26日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过专案组41天夜以继日的奋战,涉案企业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已经水落石出。经市地税局稽查局认定,该企业将2001年、2002年、2004年收取的拆迁差价款共计90.09万元,长期挂在拆迁公司“预收房款”账上,少缴税款49547.85元;在王某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24.45万元;以店面作价548万元抵顶建筑工程款,不进行账务处理造成少缴税款54.96万元;通过零申报的方式造成少缴税款45.3万元;2003年7月~2007年12月,少缴土地使用税45389元;2003年8月少缴建安合同印花税2747.7元。2005年~2007年12月,还少缴城建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28万元。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鹰潭市地税局决定追缴该涉案企业偷税、少缴税款共计162.35万元,收取滞纳金3.03万元,罚款40.24万元。随后,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待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将是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