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经营不纳税 一朝锒铛入牢房

2016-04-15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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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月1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崇州市怀远镇某砖厂法定代表人李某作出处以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以罚金30万元的判决。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6月1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人李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李某仍然对二审判决不服,再次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近日,上诉再次被驳回,万般无奈下,李某缴清了税款和罚金。

  生意兴隆纳税却是“铁公鸡”

  近几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墙砖成了抢手货。2002年5月,四川省崇州市粮食局职工李某瞄准了商机,从本市怀远镇宝峰村租用了15.4亩土地办起了砖厂。2003年2月,砖厂开始投产,在投产的第二个月,李某到崇州市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在随后2年多的经营中,他的生意越做越红火。2005年5月18日,李某又向宝峰村租用了14.75亩土地用于扩大砖厂规模。

  然而,从2003年3月砖厂投产至2005年8月,虽然规模不断扩大的砖厂生意红红火火,李某却从未缴纳过地方各税,他不但对税收管理员、税务所长上门所做的税收宣传置若罔闻,还把地税机关多次向其送达的“税务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视为废纸,以种种借口和手段对抗税务执法。出于对企业的爱护,崇州市地税局又委托地方党政部门做李某的思想工作,要求他尽快缴纳两年多所欠地方税税款。怀远镇党委书记也曾亲自出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做李某的工作,依然遭到了李某的拒绝。

  在这种情况下,崇州市地税局税收管理部门将砖厂案件移送给税务稽查部门。2006年10月,崇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展开对李某经营砖厂的调查取证。

  在实地查看砖厂生产情况后,稽查人员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进行了笔录询问。询问过程中,身为法定代表人的李某竟然对本厂生产销售、工人工资等情况一问三不知。1天、3天、5天过去了,在没有掌控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让这个狡猾的李某纳税是艰难的,案件一度陷入困境。

  有多年丰富办案经验的地税稽查人员决定另辟蹊径寻求突破。他们随即展开了对该砖厂的外围调查。在砖厂周边的原材料供应商和电力部门的配合下,办案人员很快获得了该厂所购进原材料、动力电的大量数据。随后,办案人员深入周围同等规模、同等工艺的砖厂了解企业所需原料、动力、成本、水分含量、损耗率、每匹砖页岩材料耗量等情况,并对周围砖厂历年销售砖价格进行调查比对、纳税情况比对。在获得大量外围证据的基础上,地税稽查人员对李某经营砖厂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测算分析,发现该企业偷税情况非常严重。

  在充分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后,崇州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重新核定其应缴地方各税(费)为230552.6元。同时,由于该厂涉嫌构成偷税罪,经地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在没有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的情况下,于2007年2月13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偷税20多万元,砖老板锒铛入狱

  2007年2月23日,崇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该砖厂偷税案后,依法对李某的办公场所和住处等地进行了搜查,办案人员从他家中发现了大量砖厂生产、经营、销售的账目及相关票据。在收集和掌握大量证据后,2007年2月24日,崇州市公安局依法对李某实行了刑事拘留。在地税稽查局的大力配合下,公安机关将从李某家中搜查出的砖厂原始单据及报表委托给四川明康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2003年2月~2005年8月,该砖厂未缴纳的税额为267390.66元。

  2007年3月17日和3月20日,在李某被刑事拘留期间,其妻子周某向崇州市地税局缴纳了地方各税207312.34元、滞纳金72243.13元。

  3月21日,李某被取保候审。但他不思悔改,认为崇州市地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联合起来故意整他,有意给他戴上偷税的帽子,并经常以自己是“下岗职工”,应该享受免税为由,大肆散布谣言恶意攻击办案人员,并扬言要干惊天动地的“大事”给政府看。

  2007年9月27日,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日立案,经法院决定,由公安局对李某某执行逮捕。2008年1月19日,崇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系崇州市粮食局职工,2003年10月6日曾与单位签订自营承包协议,约定自主经营1年。2004年12月,粮食局进行改制分流,李某未领取安置费,也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截止到2006年3月,李某也未办理过再就业优惠证。从2003年2月李某经营的砖厂投产至2005年8月,其未向税务部门缴纳过地方各税。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从崇州市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后,采取隐匿记账凭证等手段,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应纳税款254453.16元,其行为构成了偷税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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