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哪些条件的防空地下室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清算中扣除?
问题:符合哪些条件的防空地下室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清算中扣除?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78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年第18号修改)
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98〕国人防办字21号)
第二条规定,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组成部分,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及管理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指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两大部分资产。包括中央、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人防建设投资形成的资产;按照中央、地方政府政策规定,筹集的人防建设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经法律确认专项用于人防建设的资产。人防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支持。
第十二条规定,人防国有资产按实物形态划分
(一)各类已建人防工程、在建人防工程(包括口部管理房和伪装房);结合城市新建小区和危房改造修建,交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防空地下室及其内部设备。
(二)指挥、通信、警报设施设备。
(三)施工机具、生产、运输设备及工器具等。
(四)科研、试验设备、仪器、仪表等。
(五)科研成果及其他无形资产。
(六)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七)人防工程口部管理房用地及其他各类权属用地。
(八)办公业务设备、用具和宣传图书资料等。
(九)无偿划拨及接受捐赠的实物。
(十)经法律确认属于人防系统的其他物资、设施设备。
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第四十五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五十七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根据《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发布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
第十九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提供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表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第二十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提供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表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提供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表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相关建设项目档案。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房规字〔2023〕35号)
第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出售,只能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不得损毁和破坏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租赁期限届满,符合继续租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综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属于人民防空工程,交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防空地下室及其内部设备,是国防资产组成部分。
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提供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表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空地下室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出售,只能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清算中扣除的防空地下室应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2.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资料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成后无偿移交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其建设成本、费用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78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年第18号修改 2009年8月27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98〕国人防办字21号 1998年3月19日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2003年2月21日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发布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 2018年9月30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建房规字〔2023〕35号 2023年3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2018年6月15
文章来源:慧税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