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时遵循财会处理”须有前提

2016-04-18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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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上述规定体现了税法优于会计规定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大量旧税法下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失效。虽然已经颁发了200多个规范性文件,但是相对于形式各样的经济业务而言,还是有许多经济业务没有所得税规范性文件来明确。如果有些经济业务,出现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是否可以按财务会计的规定处理呢?上述国税函〔2010148号给出了明确答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对这种规定,笔者存在不少担忧。

 第一,该规定违背了税收三性原则。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三大特性,而财会处理强调财会人员根据原则性规定,充分运用职业性判断能力,不能体现税收的强制性和固定性,有损税法的尊严。

 第二,企业所得税法不可能涵盖复杂多变的现实经济行为,而灵活的财务处理方式又会导致现实经济行为与法律规定的极大差异。在制度上,《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分行业会计制度并行,会导致对同一经济业务作出不同的处理;在操作上,不同的财务人员由于职业判断能力不一,也可能对同一经济业务作出不同的处理。现实中,税法没有明确规定,而遵循财会制度处理问题,已导致许多混乱情况。

 第三,从理论上讲,税法的原则规定可以说涵盖了所有经济事项,但当经济事项面临税法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会计有具体规定,是遵循税法原则规定,还是会计具体规定?出现该情况时,税企之间必然产生分歧,税务机关必然倾向于税法原则规定,而企业必然会利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原则,倾向于灵活多变的财会处理。

 第四,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的原则,所导致的对同一经济事项,适用不同会计制度或选择不同财会处理方法的纳税人,而产生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违背了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因此,笔者认为,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时遵循财会处理原则应有前提条件,即当经济事项面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而遵循财会制度处理时,必须有一个前提,即该财会处理规定不能违反税法的基本原则。如果违反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时遵循财会处理原则是不适用的。企业不能滥用国税函〔2010148号认可的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时遵循财会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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