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为融资租赁算笔账

2016-06-06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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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全面推开的“营改增”试点也将给租赁行业带来深刻变化。

  “喜忧参半,此消彼长。”这是业内人士对此次“营改增”落地租赁行业的大体评价。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称“36号文”)按照标的物不同,将融资租赁服务区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分别按照17%和11%税率进行征税。按照融资租赁不同性质,又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定性为金融业务,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具体来看,“营改增”将对融资租赁中的两种主流模式,即售后回租与直租产生不同程度影响。

  售后回租成贷款业务

  对比2013年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36号文”明确指出“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全面营改增之前,有形动产的融资性租赁业务,含直租和售后回租业务都是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不动产业务属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但这次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业务虽然仍属于现代服务业,但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却在税务上不再属于“现代服务业”税目,而属于金融服务业中的贷款服务。

  从税率上看,回租税率从17%降至6%,降了11个百分点。这是一个好消息,但是承租人却没有办法再去抵扣进项税了。这将引发租赁公司对回租业务的新思考。

  根据“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额度中抵扣。

  贷款利息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银行贷款所收取的利息又要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所以增值税的链条在利息这个环节实际上是断裂了,一旦链条断裂,就会有一方成为增值税的负税人。

  此次“营改增”将融资性售后回租界定为贷款业务,会导致承租人不能抵扣这一部分所对应的增值税的进项税,这对回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此外,承租人如果购进的是售后回租服务,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会导致里边含有投资顾问费、手续费等费用,即便名称上不叫“贷款利息”,也会在性质上等同于“贷款利息”,从而也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进而导致银行大量通道性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萎缩。

  以前银行借助融资租赁公司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功能,把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合作、节税带来的收益作为一个产品来卖,从而催生了大量通道性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营改增之后,承租人因为租赁活动支付的利息和相关手续费等不能进行抵扣,这种通道性的优势就减弱了,预计银行此类业务将会萎缩。

  回租市场或将变小

  业内认为,“营改增”对售后回租产生的另一大影响是市场可能变小。

  根据商务部2015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从业务模式看,售后回租融资额占比61.7%,直接租赁融资额占比22.4%,其他租赁方式占比15.9%。可见,售后回租是当前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主流业务模式。

  就营改增后的税负来说,喜忧参半。“忧”在于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税负不能抵扣,融资租赁公司在售后回租的市场将变小。

  另有业内人士认为,营改增对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是“此消彼长”的影响,回租业务表面看税负有所下降,但出租人的税负下降,而承租人的税负却上升。承租人在选择融资租赁的种类时就会三思而后行,目前来看回租的需求或下降,这使得以回租业务为主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会受到影响。

  促进直租业务发展

  对于目前占融资租赁全部业务模式22.4%的直接租赁,业内人士认为,营改增后或将促进直租业务发展,特别是不动产直租的发展。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纳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将融资租赁定义为“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专业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这导致许多地方税务局并不认可不动产融资租赁,也不认可不动产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政策。

  但“36号文”明确,将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征税政策适用于所有融资租赁业务,不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

  “36号文”明确了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也适用于不动产,解决了困扰行业的一大难题。根据计算得出,同样一笔借款利息抵扣直租销售额与回租销售额,借款利息全部抵扣直租业务的销售额对租赁公司最为有利。营改增后将促进直租业务发展,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也更倾向于开展直租业务。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以前主要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如果以租赁形式购进机器设备,除了设备本金可以抵扣外,融资成本也可以进行抵扣,不动产直租的潜在需求会比以前增加。

  不动产租赁业务出租人的税率虽然由5%增加到了11%,但是承租人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

额的抵扣,承租人降低的税负高于出租人增加的税负,因此从整体上降低了不动产租赁的税负。

        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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